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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智慧城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
盐城市智慧城市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南大数据产业发展,市财政设立智慧城市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城南创建国家级大数据产业基地给予支持和引导。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严格资金申报、拨付、使用、监管流程,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发〔2013〕2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章 预算及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智慧城市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培育发展大数据产业,支持城南创建国家级大数据产业基地。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执行期为2017年-2020年。到时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四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变更使用范围或者资金规模的,应由市经信委提出正式申请,由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市财政局年初会同市经信委根据市委、市政府支持智慧城市建设和大数据产业发展要求编制全年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发文下达。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实行专项核算,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项目计划内容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企业或单位认真做出经费决算逐级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
第九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及早安排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下达、拨付专项资金。
区财政局收到资金(或指标文件)后,应当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补助、有偿使用和股权投资三种方式。无偿补助方式包括专项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有偿使用和股权投资的支持方式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拨款改投资无偿改有偿试行办法》(盐政办发〔2014〕107号)执行,专项资金原则上安排存量部分不低于30%、增量部分不低于70%实行“一拨变双改”管理。
第十四条 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1次。市经信委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并通过市经信委网站进行发布。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均可按申报指南的要求,经城南新区经发局和财政局初审后,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申报项目。
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城南新区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
(二)企业的信用良好,无纳税、环保、安全生产、法院执行等较重以上失信行为;
(三)三年内无骗取、套取县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行为或未被取消申报资格的。
具体申报条件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在下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一并发布。
第十七条 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在申请年度内涉及多项政策支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只能享受一项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实行信用承诺制。
申报企业或单位需根据申报的项目附报相应的申报材料以及信用承诺,并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信用承诺。
区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进行审核,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并对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进行承诺,提交《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对相关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前应当根据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和申报指南明确核查内容和要求及所需材料,提前通知申报单位,原则上一次性核查到位。核查工作不得影响申报单位的正常运转,并遵守廉政建设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 必要时,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竞争性专家评审。
(一)成立竞争性专家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会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由市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上述有关部门共同抽取。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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