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验收服务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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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服务指引

3703000101128 行政许可 消 防 验 收 服务指南 淄博市公安消防支队发布 201-05-25 消 防 验 收 服务指南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4 (二)实施机构………………………………………………4 (三)申请主体………………………………………………4 (四)受理地点………………………………………………4 (五)办理依据………………………………………………4 (六)办理条件………………………………………………5 (七)申请材料………………………………………………5 (八)办理时限………………………………………………5 (九)收费标准………………………………………………6 (十)咨询服务………………………………………………6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6 1.提交方式……………………………………………………6 2.获取收件编号………………………………………………6 3.获取收件凭证………………………………………………6 (二)受理……………………………………………………7 1.材料补正……………………………………………………7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7 (三)办理进程查询…………………………………………7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7 (五)流程图…………………………………………………7 三、法律救济…………………………………………………8 (一)投诉……………………………………………………8 (二)行政复议………………………………………………8 四、表单填写…………………………………………………9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9 五、有关说明…………………………………………………9 附件1…………………………………………………………10 附件2…………………………………………………………11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消防验收许可 编码:3703000101128 (二)实施机构:淄博市公安消防支队 (三)申请主体: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需要申报消防验收的单位。 (四)受理地点淄博市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1)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7月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4)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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