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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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泰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主旨】 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发展原则】 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本市网约车数量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城市道路承载能力和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实行调控。 第四条【网约车运价】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泰山区、岱岳区网约车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公安、经信、网信、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通信、税务、工商、质监、环保、商务、人民银行泰安支行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许可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线上服务能力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人注册地在本市范围之外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须设立取得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并具有相应的服务、管理能力。配备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设有营运管理、安全管理、投诉接待和服务质量管理等专职管理岗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许可材料】 申请从事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及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平台公司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1、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2、驾驶员管理制度;3、网约车调度规则;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5、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6、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7、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8、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许可程序】 申请从事本市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许可决定】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平台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经营期限届满,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主要依据,实行新一轮经营期限许可。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变更】 网约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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