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实物出资规制浅析-ip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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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实物出资规制浅析-ipm

隱性實物出資規制淺析 楊舒淇 所謂隱性實物出資指的是股東在公司設立或者 法條規制,但實務中這種現象卻時常發生。接下來本 增資時將現金出資與貨物交易結合起來的一種出資 文將從案例的角度,簡單分析中國法律對於這種行為 安排,也即股東首先按規定履行了其現金出資義務, 的規制路徑選擇以及德國對於中國實務案例中出現 然後向公司出售貨物,並以收回貨款的方式收回其繳 的類似於隱性實物出資的行為是如何界定的。再通過 納的股金。就這種行為結合體的本質特徵來看,隱性 這種制度的對比談談筆者就其中發現的兩個問題的 實物出資是為了規避現物出資規則而產生的行為;另 看法。 一方面,經濟效應的角度來看,這種行為其實只是一 個沒有遵守實物出資規則的行為;從結果上看,隱性 實物出資意圖通過兩個合法行為相結合,繞過了法律 一、中國法與德國法對於相同案情的 對於實物出資的強制性審查規則,從這種為了規避法 不同認定方法 律規制的角度來看,似乎直接可以得出這種行為屬於 一種非法行為的結論。但光從目的為導向的論證方面 正如上文中所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的欠缺使得這種行為的違法性論證在說服力和證明 (以下簡稱《公司法》)並未像其他國家一樣專門制定 上顯得比較單薄,所以除了從法律目的來衡量結果的 有關所謂的隱性實物出資行為的法條,造成了在實務 違法性之外,還應當從整個過程中論證為甚麼兩個合 中股東在公司設立之時為了逃避法律法規中關於實 法行為能夠產生一個非法的結果,從而引伸出法律是 物出資相關評估等繁瑣的程序以及費用而採用名為 如何定義或者限制這兩種合法行為的組合的。所以, 現金出資實為實物出資的情況。那麼在這種情況下, 如果法律限制隱性現物出資具有結果上的正當性,那 為了保障債權人利益以及維護公司資本充實原則,在 麼與現金出資相聯繫的財產交易必然受到法律上的 司法認定中,對於這種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形,一般法 1 限制。 儘管在有限公司成立之際,為了堅持資本充 院會在審理中將案情認定得趨向於《公司法》第 35 實,法律對現物出資程序設置了嚴格的規制,但是也 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還是存在着一些規避或者逃脫現物出資法律程序的 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以下簡稱《公司法解 2 情形。 該類行為是借現金出資的外衣,行現物出資 釋三》)第 12 條中所談及的“抽逃出資”,具體行為 的行為。關於現物出資的規定是嚴格的,但是通過事 的認定要麼從股東利用關聯關係將出資轉出或者是 前迴避,或即使遵守了程序但是在實質上卻使其無機 使用兜底行條款直接將這種行為認定為“其他未經 能化。3 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那麼實踐中這種解釋 然而在中國的公司法中,對於這種為了規避實物 合理麼?首先,我們談到的利用關聯關係與公司進行 4 出資規則而產生的隱性實物出資行為並沒有專門的 交易的行為,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認定起來是比較複  澳門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 153 - 《“一國兩制”研究》2017 年第2 期(總第32 期) 雜的。僅《公司法》第216 條第4 款關於關聯關係的 同,認定為抽逃出資後對於被告的補足出資的請求權 5 定義 來界定實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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