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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争议处理
爭議解決方式 香港新國際機場介紹 機場興建契約爭議解決方式 報告完畢請多指教 台北101見 2007/9/17 * * * * * * * * * * * 態樣 仲裁(Arbitration) 爭議當事人將事件委請仲裁人仲裁,此仲裁人在開庭聽審及調查雙方所提出的證據後作出判斷。 調解(Conciliation) 當事人將爭議委請某中立的第三人來擔任「調解者」,由其分別與當事人溝通,就爭議的解決方式提出意見或建議書,使當事人接受後,在調解書上簽認來解決爭議。 * (一) ADR 2007/9/17 * (一) ADR 態樣 調停(Mediation) 爭議當事人不能以直接談判的方式解決爭議,而是透過一位調停人的協助促使雙方進行談判來解決爭議,利用調停人的溝通使雙方在調停書上簽字,以調停書上的條款作為將來雙方的履行內容。 便利(Facilitation) 爭議的當事人涉及人數較多、衝突層面較複雜,為了協調不同群體內的不同意見,進而建立較接近的共識,以逐步解決爭議的一種集體性程序。 2007/9/17 態樣 事實發現(Fact Finding) 爭議當事人收集相關資料後,由事實發現人(Fact Finder)依其所知進一步去探尋事實,以其所發現的內容為基礎,向當事人提出解決爭議的方案。 調仲(Med-Arb) 即調停與仲裁併用的程序,即無法由當事人以自願程序解決時,再由中立的仲裁人介入予以解決。 (一) ADR 2007/9/17 * 態樣 多門中心(The Multi-Door Center or Multi-Door Court House) 設在法院內的專業服務中心,由中心專人先審核當事人的爭議事件,然後推薦其應循的解決程序。 迷你審(Mini-Trial) 適合於企業體間的爭議。當事人雙方先成立爭議處理小組,由雙方各派一位高層主管與一位退休法官或資深律師組成,並由後者擔任主席。爭議雙方代表向爭議小組陳述各自的立場與證據,小組也可以就其於「法庭」審理的見解建議解決的方向。 (一) ADR 2007/9/17 * 態樣 租用法官(Rent-a-Judge) 在法院繫屬中的訴訟事件,可以將之移送到當事人所選任的一位退休法官來審理,以加速糾紛的解決。 爭議審查委員會(Dispute Review Board, DRB) 爭議審查委員會建立於工程開工時,為糾紛的解決提供了一種快捷、公正、不偏私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於大型工程中,委員會由契約各方共同認可的許多專家組成。 (一) ADR 2007/9/17 * 2007/9/17 (二) DAB 意義 擬參考「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hamber, ICC)在2004年公佈之「爭議處理委員會規則」 (Dispute Board Rules, DBRs),以「爭議處理委員會」 ( Dispute Board, DB )作為上位概念,從功能性的觀點 ,說明「爭議評審委員會( Dispute Review Board, DRB )」(評審模式)、「爭議裁決委員會( 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 DAB ) 」(裁決模式)、「爭議評審 /裁決委員會」(綜合模式)等不同之概念。 * 2007/9/17 (二) DAB 意義 國際商會「爭議處理委員會規則」(ICC DBRs)第4條至第6條規定,「爭議處理委員會」區分為下列三種類型: (1)評審模式(Review Model) (2)裁決模式(Adjudicaton Model) (3)綜合模式(Combined Model) * 2007/9/17 (二) DAB 意義 * 爭議處理 委員會 爭議評審委員會 (評審模式) 爭議裁決委員會 (裁決模式) 爭議評審/裁決 委員會 (綜合模式) 2007/9/17 2007/9/17 (二) DAB 意義 (1)評審模式(Review Model) 「爭議評審委員會」 (DRB) ,是針對個別爭議依當事人請求而作成建議(recommendation),當事人得選擇是否依該建議履行。 若當事人未在收到建議後30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dissatisfaction),則該建議對當事人雙方發生拘束力。當事人應即依建議履行契約,不得再提出異議。 若當事人之一方在建議發生拘束力後,雖未提出異議,但同時亦未依建議履行契約,則他方當事人得依仲裁或訴訟程序請求履行建議 * 2007/9/17 2007/9/17 (二) DAB 意義 (2)裁決模式(Adj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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