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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机关应先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增值税
2015年长宁区财政小微培训(出口退税) 马晖 2015年7月 第一部分:2015年相关退税政策第二部分:退税系统升级相关第三部分:取消纸质关单及电子口岸相关 第四部分:其他 国税发2015年02号公告上海市2015年第4号 国税发2015年02号公告上海市2015年第4号 第一部分:2015年02号公告 第一部分:2015年02号公告 第一部分:2015年02号公告 第一部分:2015年02号公告 第一部分:2015年02号公告 第一部分:2015年02号公告 第一部分:2015年02号公告 第一部分:税总发2014年155号文 第一部分:税总发2014年155号文 第一部分:税总发2014年155号文 第一部分:税总发2014年155号文 第一部分:国税总局征求意见稿 第一部分:国税总局征求意见稿 第一部分:国税总局征求意见稿 第一部分:国税总局征求意见稿 第一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第一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第一部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第二部分:退税系统升级相关 第三部分:取消纸质关单及电子口岸相关 第三部分:取消纸质关单及电子口岸相关 第三部分:取消纸质关单及电子口岸相关 第三部分:取消纸质关单及电子口岸相关 第三部分:取消纸质关单及电子口岸相关 第四部分:其他 7、出口退税评估 (三)相关单位提供的线索。 1.供货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回函反映供货异常,属于不予退税或暂缓退税情形的。 2.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其他线索的。 8、出口退税函调管理函调的基本规则:(一)所有的发函、复函及结果处理必须通过函调系统网上处理。(二)对计算机审核岗提交的《审核疑点业务处理表》的疑点,调查评估岗在分析企业报送的补充说明、《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或《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后,仍不能排除疑点的,经复审岗复核后,可通过函调系统向复函地国税机关发函调查。(三)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发函调查: 1.出口退(免)税审核关注信息级别较高(关注企业级别为二级及以上,关注商品级别为三级及以上)。 2.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发布的预警出口企业、供货企业、出口商品。 3.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货物为关注商品的。 4.关注企业出口的货物为关注商品且该货物为首次出口的。 5.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6.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其外购货物为关注商品或从关注供货企业购进的。 7.自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连续6个月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累计申报应退税额超过50万元的。 8.从新增供货企业购进货物,自首次购进货物之日起连续6个月内,累计申报退税额超过50万元的。 8、出口退税函调管理函调的基本规则: 9.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出口企业未提供书面理由或提供的书面理由不充分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同比或环比增幅超过30%的。 (3)出口关注商品,且进货单价同比或环比增幅超过10%的。 (4)出口非关注商品,出口金额环比或同比增幅超过30%的。 (5)首次出口跨商品大类(出口商品编码前4位不同)货物的。 10.出口货物的境内货源地、交货地、指运港、出口口岸、运抵国和运输方式明显有悖常理的(如非转关业务,出口口岸不是供货企业所在地附近口岸,也不是出口企业所在地附近口岸)。 11.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进项发票内容与零税率服务业务本身在数量、服务内容、服务价格、服务发生地等项目明显有悖常理的。 12.存在其他疑点无法排除的情况的。 8、出口退税函调管理(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核查及发函调查:1.以往函调未发现问题且进货金额年度(自然年度)增幅不超过30%的,自收到最近一份回函12个月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商品编码前4位相同)的出口业务。2.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货的当次申报退税额不超过10万元的。3.出口到香港、澳门、台湾、东南亚国家、陆路毗邻国家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包括通过上述国家和地区转口),且出口商品不属于价值较高、退税率较高、体积较小或重量较轻的商品,也没有将不退税或低退税率货物申报为高退税率货物商品代码疑点的。4.使用国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免)税的。5.属于进料加工出口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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