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治理基本政策讲稿(王东)9.6.ppt - 汇报内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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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 专项治理工作 的基本政策;一.“小金库”的概念和认定标准;一.“小金库” 的概念和认定标准 (一) 小金库的名称概念 “小金库”是民间俗语,不是法律规范用语。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财政部组织清理的“小钱柜”,八十年代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时开始俗称“小金库”。 认定小金库的常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条、第九条、第十六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二)“小金库”的认定标准;“小金库”认定的具体标准; ; ; ; ;三. “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 (一)处理处罚的方式 1.处理:纠正和制止措施,包括财政.财务.会计.税务等处理方式。  2.行政处罚:对单位和个人财产、名誉的惩罚。  3.党纪政纪处分:纪律惩戒措施  4.组织处理: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  5.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理的种类 (1)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执行); (2)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3)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4)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和公款; (5)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6)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或撤消非法账户。;(三) 责任追究 1.行政处罚 (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公告。 对社会团体的处罚种类还包括: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登记等手段。 对国有企业的处罚还有降低企业评级、扣除绩效年薪等处罚手段。 ;2.党纪政纪处分 2009年8月 中央纪委《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9号,2010年2月施行 ) ;3.组织处理 (1)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2???调整岗位,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3)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处理还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降职、责令辞职、解聘、辞退、取消名誉称号等方式。 ;4.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2001年施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移送。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四)处理处罚的基本政策 1.自查从宽  鼓励自查、支持自查、依靠自查 (1)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但财政、财务、会计、税务处理是必须的,不得免除。 (2)各部门、各单位对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从宽处理。 (3)必须通过自查自纠报告和报表上报,检查组进点检查后上报的问题算做主动交代和配合检查。;(四)处理处罚的基本政策 2.被查从严 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从重处理 3.严惩顶风违纪   对在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从重处理。  《意见》下发(2009.4月)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 对于自查自纠发现的在《意见》下发后新设立的“小金库”问题如何处理? 为鼓励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尽可能通过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对于自查自纠发现的、《意见》下发后新设立的“小金库” 按照“从轻从宽”原则,可以不予以免职。 但以下三种情况除外: 一是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是对于《实施办法》下发后新设立“小金库”的,仍然要先免职、后严肃追究责任; 三是对于重点检查发现的,《意见》下发后新设立的“小金库”问题,一律先免职、后严肃追究责任。 对《意见》下发后使用“小金库”款项的,从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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