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制度合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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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制度合集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经营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管理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管理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设一名安全员,负责对本部门的职工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制订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工作安全。各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各部门一把手是本部门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技术人员在执行技术改造方案及其他各种技术操作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管理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专(兼)职安全管理员要协助本部门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处理本部门安全管理日常事务和安全管理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班组的安全管理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第三章 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管理的三级(即公司、生产车间、生产班组)教育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四章 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或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公司车间设备总控室严禁随意出入。控制电脑严禁随意操作。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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