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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知识学习(74页)
简要题纲 一、增值税转型主要政策回顾 二、征税政策变化 三、抵扣政策变化 四、减免税政策变化 五、管理政策变化 一、增值税转型主要政策回顾 1、转型的主要内容 2、纳税人 3、征税范围 4、税率、征收率 5、应纳税额的计算 1、转型的主要内容 2、纳税人 1、纳税义务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例第1条。境内,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细则第八条。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细则第九条。 2、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纳税人,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条例第十八条。 具体规定 1、境内销售货物,以销售者为纳税人。 2、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以劳务的提供者为纳税人。 3、进口货物,以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4.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它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细则第十条。 3、征税范围 1、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细则第2条。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细则第3条。 (包括以物易物、以货抵债)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征税范围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细则第2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细则第3条。 3.进口货物。指从我国境外移送至我国境内的货物。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条例第20条。 4、税率、征收率 (一)三档税率 (二)兼营税率 (三)征收率 (二)兼营税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条例第3条。 (三)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 3% 2、2%征收率 3、4%征收率减半征收 4、6%征收率 5、4%征收率 待续 5、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征税政策变化 1、征收率的变化 2、税率的明确 3、资产重组政策 4、机场转供水电气征税批复 1、征收率的变化 1、征收率的变化 1、征收率的变化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2、税率的明确 (1)麦芽税率 麦芽不属于农业产品,适用17%税率。国税函[2009]177号 (2)人发税率 人发不属于农业产品,适用17%税率。国税函[2009]625号 (3)人体血液税率 人体血液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国税函[2009]456号 2、税率的明确 (4)核桃油税率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国税函〔2009〕455号 (5)复合胶 非天然橡胶,17%税率。国税函〔2009〕453号 (6)挂面 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8年12月8日)国税函[2008]1007号 3、资产重组政策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2〕420号) 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3、资产重组政策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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