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直播之着作权保护在中国的新发展-BerkeleyLaw.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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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直播之着作权保护在中国的新发展-BerkeleyLaw

体育赛事直播之著作权保护在 中国的新发展 李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保护依据一:直播节目是类似于电 影的作品 案例1: 2008年广州市中级法院——北京奥运会火炬传 递 判决理由: “圣火耀珠峰”直播节目采取了 人物访谈、选用历史文献资料、模拟性的 演示等手法,有计划地将直播整体过程分成 了若干有机创作篇章……体现了作品的独创 性,可以认定是一部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 创作的作品。 保护依据二:被直播的对象构成作 品 案例2 :伦敦奥运会开幕式 2013年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一审;2013年上海 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伦敦奥 运会开幕式 判决理由:在节目内容的编排和设计、现场 灯光和配乐的选取、对参与者表演活动的 指导等方面都反映了参与创作者独特的安 排和个性化的选择,体现了创作者较高程度 的创造性…… “奥运会开幕式”应当作为作 品予以保护。 保护依据三:制止不正当竞争 2013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2014年北京市 第一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伦敦奥运会 的体育比赛  与“开幕式案”的区别:涉及的对象是体育比 赛;原告没有主张比赛节目是作品(主张广播 组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 一审判决理由:被告减少了原告的访问流量, 违反了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  二审判决:电视频道转播的体育竞赛节目非以 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亦不构成著 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保护依据四:体育赛事节目是录像 制品 2015年,北京市石景山法院——2014年巴西 世界杯比赛节目 判决理由:摄制者……的选择和表达非常有限, 因此由国际足联拍摄、经央视制作播出的 “2014巴西世界杯”赛事电视节目所体现 的独创性,尚不足以达到构成我国著作权 法所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 作品的高度,但是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 录像制品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录像制品。 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 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 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保护依据五:体育比赛直播是“画 面作品” 2014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中超足球联赛直播 判决理由:用户看到的画面,与赛事现场并不完 全一致、也非完全同步。……而上述的画面的 形成,是编导通过对镜头的选取,即对多台设 备拍摄的多个镜头的选择、编排的结果。…… 应当认为对赛事录制镜头的选择、编排,形成 可供观赏的新的画面,无疑是一种创作性劳动, 且该创作性从不同的选择、不同的制作,会产 生不同的画面效果恰恰反映了其独创性。 对司法态度的小结  对未经授权的体育赛事网络传播,法院均 认为非法  纯粹的体育比赛直播是否构成作品,法院 之间仍有分歧  即使承认体育比赛直播构成作品,法院也 未认定构成“类电影作品” 立法改革的可能影响:把体育赛事 直播解释为视听作品  送审稿:  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 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 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 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 取消“录像制品”  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 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 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 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 作品; 立法改革的可能影响:解决互联网 同步转播的法律问题  送审稿:播放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公开播放 作品或者转播该作品的播放,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 公众传播该作品的播放的权利;  现行著作权法: 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 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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