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读通过食品卫生管理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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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管理法部分文修正草案文照表立法院三通文行文明第二本法所食品指供人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本法所特殊食品指均衡或素整提供特殊需求象食用之下列配方食品一配方食品及大配方助食品二提供特定疾病病人之需求且必在或指下食用以持健康目的之病人用食品三其他中央主管公告指定特殊象食用之食品前第二款所特定疾病其由中央主管定之第二本法所食品指供人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行文未修正列第一特殊食品均衡或素整用供特定象所需之配方食品如未正使用危害乃一般食品高故有格之管制必要爰除於修正文第十九增列特殊食品告管理定外於第二考

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條 本法所稱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本法所稱特殊營養食品,指營養均衡或經營養素調整,提供特殊營養需求對象食用之下列配方食品: 一、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 二、提供特定疾病病人之營養需求,且必須在醫師、藥師或營養師指導下食用,以維持健康為目的之病人用食品。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特殊對象食用之食品。 前項第二款所稱特定疾病,其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條 本法所稱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現行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特殊營養食品係屬營養均衡或經營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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