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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土地增值税法
第八章
第八章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土土地地增增值值税税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土土地地增增值值税税
一、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一一、、纳纳税税义义务务人人
�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
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无论内、外企。
二、征税范围的界定掌握(三个标准,
二、征税范围的界定掌握(三个标准,
二二、、征征税税范范围围的的界界定定掌掌握握((三三个个标标准准,,
同时满足)
同时满足)
同同时时满满足足))
1、使用权是否为国家所有。(必须是国有土地使
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将集体土地转
让的,应在有关部门处理、补办土地征用或出让
手续变为国家所有之后,再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
税范围。)
2、产权是否发生转让。一级市场出让行为是国家
转让,不纳税;二级市场转让要纳税。
3、是否取得收入。(包括货币、实物收入)
三、对具体情况的判定
三、对具体情况的判定
三三、、对对具具体体情情况况的的判判定定
1、以出售方式
①、将生地变熟地(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再
将空地卖出去,应纳入征税范围
②、房地产开发建造后出售,既发生产权转让又
取得了收入,应纳入征税范围。
③、存量房地产的买卖。既发生产权转让又取得
了收入,应纳入征税范围,原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的,
还应补交土地出让金。
2、以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并没有因权属的转让
而取得任何收入,不属于地土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对具体情况的判定
对具体情况的判定
对对具具体体情情况况的的判判定定
3、房地产的出租。出租人虽取得了收入,但没发
生产权、使用权转让,因此不属于征税范围。
4、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
税,对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
的,应列入征税范围。(判断题)
5、房地产的交换。既发生了产权转移,又取得了
实物形态的收入,属于征税范围。但对个人之间
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核实可免征土地增
值税。(注意:在征税范围内,但是免税!)
对具体情况的判定
对具体情况的判定
对对具具体体情情况况的的判判定定
6、以房地产投资、联营的,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企业中
时,暂免征收(因为是将所有权转换成了股权,并获取
收益,并没有完全转让);对投资企业、联营企业将上
述再转让的,应征收。
对比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
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
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租金,应由出租方按
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对具体情况的判定
对具体情况的判定
对对具具体体情情况况的的判判定定
7、合作建房。一方出地,一方出钱,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
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
地增值税。
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9、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不属于征税范围
10、重新评估增值的,不属于征税范围。∵产权没变。
11、因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
附着物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转让的,免征。
相关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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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房地产:房产和地产的统称。房产又称建筑
物,包括房屋和构筑物两部分;地产又称土
地,是指地球表面的陆地,包括土地表面、地
表的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实物形态上房产和
地产是连为一体的,也就是说单纯的房产或地
产都称为房地产。
B.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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