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可考虑的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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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可考虑的议题

第 三章: 2017 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可考慮的議題 行政長官的憲制及 法律地位 3.01 《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 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負責。 」 《基本法》第四十八條亦規定 ,行政長官領導香港特 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執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 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並須執行中央人 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以 及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 務和其他事務等。 3.02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國家根據《憲法》設立的一個特別 行政區,行政長官除了是香港行政機關的首長,亦是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特區,在中央與特區關 係中具有重要地位 。從憲制架構上,行政長官作為國 家一個特別行政區的首長,除了對香港特區負責,亦 須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在「一國兩制」之下,行政 長官的憲制地位特殊及重要。 行政長官的 產生辦法 3.03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 政區行 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 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17 行 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 政區的實際情 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 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 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由此可見,根據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行政長官普 選 產生辦法可分為 「提名 」、「普選 」和 「任命 」三個 主要步驟。 3.04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7 年的《決定》 : 「2017 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 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 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 全部議員 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 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 員會可 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 行規定組成。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 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合資格 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3.05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 年的 解釋《 》和 2007 年的 《決 定》亦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 果未能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繼續適用上一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18 選舉委員會的現行組成和提名程序 3.06 正如上文第3.04段所述,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 年的 《決定》訂明「提名委員會可參照《基本法》附件一 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 3.07 根據 2010 年8月 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 六次會議予以批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 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 法修正案》,2012 年選舉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舉 委員會共 1 200 人,由下列四個界別人士組成- 工商、金融界 300 人 專業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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