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准则在化学领域应用说明条文宣贯.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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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准则在化学领域应用说明条文宣贯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CNAS-CL10-2012) 2013.2.21 过渡期政策要求 一、2012年6月11日至2014年6月10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新旧文件并行使用。《实验室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10:2006)到2014年6月10日2废止。 二、对于初次申请和扩大认可范围(原已获认可的能力范围中不包括化学领域)的实验室,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受理申请和现场评审时执行《实验室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10:2012)。 三、对于已获认可的化学检测实验室,在2012年6月11日至2014年6月10日期间,应对照《实验室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10:2012)进行自查和转换,并提交自查报告CNAS将在随后的现场评审中予以核查确认。 过渡期政策要求 四、2012年6月11日至2014年6月10日期间的现场监督评审、复评审以及在原化学领域能力认可的基础上进行的扩大认可范围评审,新旧文件均可使用,2014年6月11日起,CNAS的实验室认可活动均执行《实验室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10:2012)?。 五、2014年6月11日以后,对未提交自查报告或尚未完成转换的实验室,CNAS将暂停其化学领域的认可资格。如果在2014年6月11日以后的现场评审中发现具有化学领域认可资格的实验室尚未完成转换的,将撤消其化学领域或全部认可资格。 一、人员 准则条款号(以下省略)4.1.5 h:有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和提供确保实验室运作质量所需的资源 实验室技术管理者中应至少包括一名在申请认可或已获认可的化学检测范围内具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成员,应具有化学专业或与所从事检测专业范围密切相关(以下简称化学及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化学检测的工作经历。 一、人员 5.2.1:实验室管理者应确保所有操作专门设备、从事检测和/或校准、评价结果、签署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的人员的能力。当使用在培员工时,应对其安排适当的监督。对从事特定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 实验室从事化学检测的人员应至少具有化学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的学历,或者具有10年以上化学检测工作经历。实验室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化学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相关技术工作经历,如果没有化学及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应具有至少10年的化学检测工作经历。关键检测人员应掌握化学分析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方法,并能就所负责的检测项目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 一、人员 5.2.2:实验室管理者应制订实验室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技能目标。应有确定培训需求和提供人员培训的政策和程序。培训计划应与实验室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应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 实验室应制定人员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包括检测方法、质量控制方法以及有关化学安全和防护、救护知识的培训。操作复杂分析仪器如色谱、光谱、质谱等仪器或相关设备的人员应接受过涉及仪器原理、操作和维护等方面知识的专门培训,掌握相关的知识和专业技能。 一、人员 5.2.3:实验室应使用长期雇佣人员或签约人员。在使用签约人员及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实验室应确保这些人员是胜任的且受到监督,并按照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只有经过技术能力评价确认满足要求的人员才能授权其独立从事检测活动。实验室应定期评价被授权人员的持续能力。评价记录和授权记录应予以保存。 二、设备 5.5.1:实验室应配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所要求的所有抽样、测量和检测设备。当实验室需要使用永久控制之外的设备时,应确保满足本准则的要求。 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有影响的实验室关键检测设备应为自有设备。 二、设备 5.5.2:用于检测、校准和抽样的设备及其软件应达到要求的准确度,并符合检测和/或校准相应的规范要求。对结果有重要影响的仪器的关键量或值,应制定校准计划。设备(包括用于抽样的设备)在投入服务前应进行校准或核查,以证实其能够满足实验室的规范要求和相应的标准规范。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核查和/或校准(见5.6)。 实验室配制的所有试剂(包括纯水)应加贴标签,并根据适用情况标识成份、浓度、溶剂(除水外)、制备日期和有效期等必要信息。 三、标准物质和试剂 4.6.1:实验室应有选择和购买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政策和程序。还应有与检测和校准有关的试剂和消耗材料的购买、接收和存储的程序。 试剂和标准物质在制备、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应特别关注特定要求,包括其毒性、对热、空气和光的稳定性、与其他化学试剂的反应、储存环境等。 三、标准物质和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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