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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奖惩管理办法
奖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此管理办法适用于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控股、参股公司所有员工。第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奖惩管理与审核。第二章 奖励第四条 评优设立奖项东方园林特殊贡献奖“东方之星”:1名;(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者)优秀员工奖:全体员工2%;优秀员工提名奖:全体员工4%;优秀团队奖:1名;优秀大学生进步奖:按照比例,前二年全体大学生数20%。第五条 评选程序每年年终考核后,各事业部/系统将经过核心层讨论通过的人员名单提交至总部人力中心;人力中心审核并与各事业部/系统交换意见;由总裁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第六条 奖励形式东方之星”——家庭国内/外旅游 (3万元标准,持票报销)优秀员工、优秀团队奖、优秀大学生进步奖——国内旅游 (3000元/人)优秀团队奖上限3万元,不含项目部入职人员;其他奖项: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在项目部非抢工季节安排2批次。优秀员工提名奖——礼品或活动组织 (500元/人)第三章 处罚第七条 处罚种类警告记过降级辞退第八条 下列情形,公司视为一般违纪,予以警告处分: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私自接待亲友和处理私人事务;擅自离岗或串岗达三次以上者;违反考勤制度,个人考勤月内迟到、早退或不打卡达三次以上者;妨碍工作秩序,情节轻微者;不服从上级安排,情节轻微者;损毁、涂改、丢失一般性(不涉及薪资、合同或其他保密协议中规定的范围)文件者;工作时间吃食物、睡觉、阅读与工作无关之书报者;工作时间上网听音乐、看电影、炒股、闲聊、玩游戏或利用网络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项的;与同事争执不听劝阻者;办公场所范围内随地乱丢果皮纸屑、吐痰、制造脏乱者;工作时间喧哗、打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酒后上岗者;对待客户不礼貌者;违反办公室管理规定情节较轻者。第九条 下列情形,公司视为中度违纪,予以记过处分:拒不服从上级指令或工作安排,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无故怠工者;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因工作疏忽损坏公司财物;泄露公司一般性机密或弄虚作假者;泄漏本人或他人工资数额,或探听他人工资者;工作进度/要求/效果达不到岗位或领导要求,工作失职者;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或滋事,严重影响工作秩序者;因疏忽致使工作设备或材料遭受损害、伤及他人者;非故意泄漏公司秘密虽采取补救措施,但给公司造成损失者;因个人疏忽,在变更工作方法(图纸变更等)时,使公司蒙受一定损失者;疏忽工作,不按工作流程工作,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一定损失者;机器、车辆、仪器及有技术性工具设备,非操作者使用或未经单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损坏者,并负赔偿责任;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受警告处分二次者。第十条 员工有以下情形,予以降级:不能胜任工作,至少两次进度、质量、效果未达上级要求;工作虽能胜任,但工作态度得不到领导认可者;触犯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达不到辞退处罚标准者;因公司发展需要调整工作岗位,按照公司薪酬体系,新岗位薪资低于原岗位者;各下属公司、部门负责人发现所属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行为,不及时向公司总部报告或有意隐瞒者;职责范围缩小或变更导致工作职务降低者;其他应该受到降级处罚者。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公司视为严重违纪,予以辞退,且不支付任何补偿金:在应聘时有虚假表示或所学经历、证件、资料失实,使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失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岗位要求者;连续两年考核列末等者;连续旷工二日或年度旷工达三日以上者;不当处理争端(私人或公司之间),有损公司形象者;对同事恶意攻击、诬陷、伪证、制造事端者;私自把本公司客户介绍给外单位、向客户索取回扣或介绍费者;代他人打卡或请他人代打卡者;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盗窃公司财务,损毁公司重要文件者;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超过1500元;或损毁公司重要文件(如招投标文件、合同、员工资料或其他公司有规定保密的文件者,详见《保密协议》);对同事暴力威胁,吵架或打架斗殴,影响公司秩序者;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者;向第三方或未经公司授权方泄露公司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达2000元);会上不讲会后讲,意见和建议不通过正当渠道沟通,对公司管理造成重大影响者;亲属(三代以内血亲或姻亲)在公司工作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罚而本人对亲属关系隐匿不报者;仿效上级主管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不服从主管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未经许可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或在其他公司兼职者;以欺诈手段和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者;携带违禁品(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品等)进入工作场所者;盗窃公司或同事财物者;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感情,情节严重者;消极怠工,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者;结党营私,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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