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贸易合同争议仲裁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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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贸易合同争议仲裁案

补偿贸易合同争议仲裁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公司(下称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市造纸厂(下称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第三被申请人),于1986年9月24日签订的《补偿贸易合同》的仲裁条款和1987年4月1日对上述《补偿贸易合同》的修改协议书和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工贸合营××造纸厂(下称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1992年12月1日签订的《补偿贸易合同延期修改书》以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依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本,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于1996年11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与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关于上述合同的争议仲裁案。第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将其列为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而且在书面答辩中承认和接受上述1986年9月24日签订的《补偿贸易合同》及其后的一系列修改协议书。   依照仲裁规则,由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因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20天内共同指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为被申请人指定仲裁员、因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指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三人于1997年3月20日组成仲裁庭受理本案。   仲裁庭于1997年5月12日在深圳开庭审理本案,除第一被申请人外,其他各方均依时出庭。仲裁庭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就本案事实作了调查。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对本案作了调解。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一致要求仲裁庭依《和解协议》作出中间裁决书。   为使双方当事人切实履行上述《和解协议》,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57条规,于1997年8月4日作出了《中间裁决书》([97]深国仲字第×××号)。由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但据查,中间裁决书制作发出至今,虽经第二、三被申请人多方努力,但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由于执行中间裁决,仲裁庭要求将该案作出裁决的期限延长。本会秘书长认为,仲裁庭要求延期裁决的理由是正当的,本案作出裁决的期限可延长至1998年3月20日。但因当事人在临近结案之日又提供了一些新证据,仲裁庭为了向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评述时间要求再次延长期限。本会秘书长认为,仲裁庭要求延期裁决的理由是正当的,本案作出裁决的期限延长至1998年4月6日。据此,仲裁庭于1998年3月31日,作出本终局裁决书。   本案案情、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仲裁庭的意见及裁决如下。 一、案情   1986年9月24日,申请人、第一、三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补偿贸易合同,1986年11月22日、1987年4月1日、1991年12月19日又先后3次修改了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第一被申请人向国外厂家提供贷款170万美元,引进一台意大利产13吨,定量13-18克全新真空圆网成型单毛布扬克式纸机及配套设备。第一被申请人将主要以其产品偿还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如有可能,亦可用外汇还。补偿期延至1992年12月31日,固定利率为年息9%,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提供担保。1992年12月1日,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与第三被申请人三方签订了一份补偿贸易合同延期修改书,约定:补偿还贷期限延至1994年12月底,每年偿还约72万美元……;若因客观原因在1994年10月份预计按上述偿还计划在94年底前仍不能还清,则第三被申请人在11月份贷款给第二被申请人相应数量的人民币折成美金汇还申请人,以保证在12月31日前清还所有本息。如1994年底未能还清,则除按本文第三项利率计算外,第三被申请人要履行补偿还款担保人的义务,负责代第二被申请人偿还未清还本息;从1993年1月1日起年利率按9%计算,但若1993年不能保证36车“熊猫”(牌卫生)纸的偿还,则延期偿还部分拖到1994年的利率按11%计算。若1994年底前不能还清的余数,则之后的利率按15%计算。当事人签订的上述几份协议均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1994年12月30日,申请人又与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签署一份“备忘录”,在该“备忘录”中第一被申请人确认仍欠申请人本息144.6万美元未偿还。三方并达成如下共识:1.第一被申请人收华丽公司的租赁费24万美元应作为偿还申请人欠款的一部分;2.第一被申请人、××纸业总公司及下属各公司的利润及收回的旧账都应用来还款。为表示诚意,第一被申请人同意在1995年1月份补偿申请人一车中档纸(770箱)。   当事人在履行上述补偿贸易合同及一系列修改协议中发生争议,因协商不成,申请人遂依据补偿贸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分会提请仲裁。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曾于1995年1-9月多次与两被申请人洽商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委托律师向被申请人出具律师函;1996年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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