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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收购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收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结合我处实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界定如下:
(一)基础管理工作方面的重大安全隐患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未按有关规定设置配备,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
2、培训无计划或有计划未落实到位,以及经检查培训效果较差的;
3、“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4、隐患排查未做到持表检查,走过场致使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或隐患整改无记录、无通报的;
5、安全会议不按时召开,无记录,无纪要或未能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
6、国家有关生产法律法规、上级文件、专项活动未贯彻落实的;
7、安全生产投入未按要求提取、使用、建账或挪作他用,致使安全防护用品、劳动保护存在严重缺陷的;
8、未编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或没有对应急预案进行培训与演练的;
9、安全质量标准化未达到公司规定等级的;
10、基地建设、技术改造中的安全设施未实行“三同时”的;
11、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识别和建立监控台账或未及时上报的。
(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1、施工组织设计未及时编制或未按规定审批的;
2、基础开挖支护、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工程、钢结构栈桥跨度为40米(含40米)及以上的吊装、“三区”设在10KV高压线下、拆除爆破工程等方案、措施未编制或已编制但执行不到位或未进行技术交底的;
3、临时用电方案、防火措施、危险化学品或易燃、易爆物品储存、使用办法执行落实不到位的;
4、特种设备安拆及大型设备的中修、大修未编制方案或执行不到位的;
5、井下安装“一通三防”未落实而强行施工的;
6、季节性施工生产未编制、落实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
7、各类《合同》、《协议》未明确安全责任的;
8、其他可导致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三、隐患排查执行《中煤建安公司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的规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义务向主管负责人报告;对接到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安监部门报告。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项目经理应及时向处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公司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报告,一般情况由处向公司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隐患的治理方案包括: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情况;
4、负责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整改期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六、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收购”办法:
(一)在处每月或不定期的专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包括群众举报),由项目经理部向处收购,每项次500----3000元;对于因个人责任倒致的重大安全隐患(工作未尽责、检查未发现、整改不及时等情况),由主要责任人员收购,每项次100----1000元。
(二)群众举报重大的安全生产隐患,除对举报人保密外,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后,对举报人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三)群众举报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除对举报人保密外,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后,对举报人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四)收购费用作为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来源之一,专款专用。收购费应及时上缴,对举报人奖励及时兑现。
(五)对隐患排查收购情况定期公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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