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效率发DHX挥“法院DHX专递”优势提高送达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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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效率发DHX挥“法院DHX专递”优势提高送达和

发挥“法院专递”优势提高送达和审判效率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把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诉讼行为。送达诉讼文书是诉讼活动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诉讼文书的及时送达对保障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保障案件的正确解决,有重要的作用。忽视送达或不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都会给审判工作造成被动,甚至还可能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和严重后果。然而,尽管送达诉讼文书的法定形式较多,但在审判工作中,“送达难”却是长期困扰法院正常工作的老大难问题。受送达人下落难寻、逃避送达甚至拒收诉讼文书,已经司空见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一看到法院的警车和工作人员,不是掉头就跑,就是避而不见,造成直接送达困难。由于诉讼文书不能及时、有效送达,严重影响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正常进行,制约了司法效率的提高,耽误了权利人利益的及时实现。因此,送达制度的法律完善,应当纳入司法改革之中尽快加以解决。   一、法院专递送达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把邮寄送达与法院专递送达方式混同。法院专递是利用邮政特快专递网络开展的一种特快邮寄送达方式。因此,它仍然是邮寄送达,是一种特殊的邮寄送达。它相对于一般的邮寄送达而言,具有更快捷、更专业、更便民的优点和特点。在实践中,法院的书记员、案件的承办人往往把普通的邮寄送达等同于法院专递,或把法院专递等同于普通的邮寄送达,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普通的邮寄送达,在何种情形下又使用法院专递,心中没有明确的界线和概念,在送达方式上,往往根据自己的心情来确定,时而挂号邮寄、时而EMS、时而法院专递,随意性较大。同一个案件三种邮寄送达方式都用上。   (二)违背直接送达的原则规定,滥用法院专递送达方式   审判辅助人员、案件承办人嫌麻烦,为免舟车劳顿之苦,为避吃闭门羹而违反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住所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前提条件,不管受送达人是在本县、本镇还是在县外,一律采用法院专递方式送达,出现了滥用“法院专递”的行为。   (三)签收不规范   邮递人员在交付邮件时没有审查签收人的身份;是代收的,未注明代收人与收件人的关系,更没有按规定要求代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甚至有些代收人和受送达人根本没有亲属关系却实际签收了邮件,使法院不能确认该送达的合法性,有些签收不是按规定要求使用钢笔或炭素笔而是用圆珠笔或铅笔签收。   (四)投递邮件时,没有按规定的要求投递   法律文书邮件需投递三次以上。由于当今社会人口流动性大,当事人也要上班或做生意,邮递员也是在正常工作时段投递邮件,不一定到达送达地址就会遇到当事人。而有的邮递人员不负责,只投递一次,没有遇到当事人就将邮件退回原寄法院。造成既浪费邮政资源,又给当事人增加诉讼成本,甚至延误审判。   (五)当事人恶意拒收法院专递   一些当事人出于报复对方当事人的同时,故意拖延诉讼时间,或逃避诉讼。在邮递员不认识自己的情况下以当事人不在家或地址不对等借口拒绝签收法院专递。而有些邮递员由于不负责也以此为由在回执上注明地址不详或不对、或已迁等理由退回原案法院。   (六)延误送达   一些邮递员由于责任心不强,将法院专递视为一般邮寄,不及时投递。特别是农村一些邮局,由于受到交通条件的限制,一些偏远地区的邮件短则半月,长则一、二个月才送达给当事人,致使法院多次延期开庭,有失法院开庭的严肃性,影响法院的权威。   (七)无效送达   这主要是一些婚姻家庭案件,双方当事人同住在一起,邮递员未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将邮件交由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成年亲属签收,造成无效送达。   (八)没有回执或回执不及时   没有回执或回执不及时这有邮政部门的原因也有法院自身的原因,邮政部门一些邮递员注重邮件的投递,不注重回执的及时回笼,甚至不回笼,造成回执回笼时间过于缓慢,短则半个余月,多则一、二个月,给案件如期开庭造成不便,法院的一些工作人员在收到回执后也不重视,不及时将回执送给案件承办人或书记员,给诉讼文书的立卷归档和上诉案件的移送带来影响。   二、措施与对策   (一)法院自身要加强管理和培训,要组织审判辅助工作人员和办案法官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制定错误问责制,以增强办案法官的责任心,审判辅助人员在填写专递内容时细致认真,要把当事人信息填写全面,比如把当事人的电话填写清楚,以便邮递员寻找当事人,提高投递的有效性。承办法官要认真做好全体当事人的地址确认工作,并尽可能要求当事人填写手机号码和其他联系方式。还要明确告知当事人若有送达地址变化的情况,有义务以书面方式告知法院。在专递被退回的情况下,办案人员不要急于公告送达,办案人员可以通过联系当事人的单位、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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