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办事流程(未完待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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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办事流程(未完待续)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一,应提交文件材料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合伙人是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是社会团体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合伙人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某一合伙人自由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 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 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额,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执业资质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呢决定规定在登机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全体合伙企业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某一合伙人自由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 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 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额,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呢决定规定在登机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人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和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题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合伙人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和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交付出资的确认书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以合伙人协议做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机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设立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经营场所证明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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