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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yy讲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增司法解释解读”讲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增司法解释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
第五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
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第三款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例题】被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必须亲自出庭,且不得委托律师?×
第六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
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
为的处理结果。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
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注意】此条款失效
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增司法解释解读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第八条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
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
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2 年卷二第 97 题】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
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 49 条第 1 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
品并处罚款 20 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 49 条第 3 款关
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
的有:
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
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2012 年卷二第 97 题】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
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 条第 1 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
品并处罚款 20 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 49 条第 3 款关
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增司法解释解读
的有:
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 ×
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
C.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
D.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
【解析】
本案中,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中关于“违法生产药品”的规定,决定没收
药品并罚款 20 万元,而县政府的复议决定并没有改变行为处理结果,只是改变了行为的法律依
据,所以按照新司法解释,应当属于复议维持。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应该是县药
监局和县政府。
《行政诉讼法》第18 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新司法解释第 8 条还规定,做
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
级别管辖。所以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乙县药监局和县政府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故本题无正确答案。
第九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
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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