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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政强制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政强制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承办单位:克东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
行使主体:克东县水务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B)、站长、分管副局长
行政相对人:个人 企业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
二、行政强制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修订):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修订):第五十条在齐齐哈尔市政府网站长期公布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政强制工作流程图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政强制工作流程图
决定
直接强制执行
当事人自动履行的
水保站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审查当事人是否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制作催告书。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之前,制作水行政强制审批表,报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水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制作并送达强制报告告诫书,告知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记录和复核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事后处理
填写行政强制决定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发现有关建设单位没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审批
告知
复核
决定书送达
执行
结案
齐齐哈尔水务局网站长期公布
公示
制做并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制作笔录交相对人或见证人签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查催告
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审批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之前,制作水行政强制审批表,报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水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水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告知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水行政执法人员组织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听取陈述和申辩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处置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公布网址:
齐齐哈尔水务局网站长期公布
承办单位:
克东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
监督电话:0452-432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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