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政强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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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政强制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政强制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承办单位:克东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 行使主体:克东县水务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B)、站长、分管副局长 行政相对人:个人 企业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 二、行政强制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修订):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修订):第五十条在齐齐哈尔市政府网站长期公布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政强制工作流程图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政强制工作流程图 决定 直接强制执行 当事人自动履行的 水保站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审查当事人是否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制作催告书。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之前,制作水行政强制审批表,报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水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制作并送达强制报告告诫书,告知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记录和复核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事后处理 填写行政强制决定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发现有关建设单位没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审批 告知 复核 决定书送达 执行 结案 齐齐哈尔水务局网站长期公布 公示 制做并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制作笔录交相对人或见证人签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查催告 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审批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之前,制作水行政强制审批表,报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水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水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告知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水行政执法人员组织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听取陈述和申辩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处置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公布网址: 齐齐哈尔水务局网站长期公布 承办单位: 克东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 监督电话:0452-432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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