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复习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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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复习整理 1、章1行政诉讼概述 简答、论述 行政诉讼原则 其他稍看看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1、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和一般规律,贯穿于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指导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的重要准则。 2、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辩论的原则 (7)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监督的原则 3、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1)合法性审查原则——首要原则 (2)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违法推定原则 (7)成熟性原则 2、受案范围 名解、选(应用型、理解)、简答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和性质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首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标志着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可得性。 其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意味着行政相对人诉诸法院的可能性。 再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最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意味着对当事人资格的确定。 二、决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若干变量 (一)行政行为的种类 (二)行政行为的性质 (三)受行政行为损害的权益的性质及损害程度 三、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 (一)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状况及自我约束状况 (二)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 (三)公民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发展的程度 (四)行政法治背景 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表述方式 (一)概括式 (二)列举式 (三)折中式(混合式)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 一、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原则 (一)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需要 (二)正确处理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三)正确处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关系 二、《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对受案范围的概括性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二)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 1、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 2、《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 (三)对受案范围的否定式列举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三节 可诉性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特征 一、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 (二)可诉性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 (三)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四)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在现实情况下有司法审查可能性的行为 (五)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 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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