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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1、行政: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活动。
特点是执行性、法治性、权威性。
具体来看:
(1)行政管理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即行政机关。
(2)客体是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
(3)活动的根本原则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是现代行政的本质特征。
(4)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
2、行政权: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的社会组织进行行政活动的,包括管理公共行政事务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权力。
行政权的三要素:
行政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
行政权的最基本职权是执行权
行政权须有特定机关行使
3、行政法:行政法既含管理法,也包括控权法,是关于行政组织、行政权限、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行政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行政法的特点
(1)形式上的特点:①没有统一法典;②实体和程序合体
(2)内容上的特点①公益优先性;②行政权主体优越性;③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规范的一体性。
5、行政法的渊源
(1)宪法的制定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的制定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主体:
①行政法规:国务院
②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粮监会)
③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市的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市的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
(4)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5)法律解释
(6)国际条约
6、法源性和非法源性的区别
法源性的基本条件
(1)是否具有创制性
(2)能否成为评判行为的依据
7、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因行政权力的形式而在行政主体和其他当事人之间产生或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 (2)权利义务的特定性;
(3)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 (4)争议解决的特殊性。
8、各国行政法发展的主要事件
法国:行政法院,行政法母国。
英国:委任立法,行政裁判所。
美国:独立管制机构,阳光法。
有行政法源的国家:大陆法系(法国、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西班牙等)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治中,指导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实施以及行政争议处理等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2、行政法治原则
(1)职权法定原则:
①没有法的根据不得为; ②越权行为无效;
③越权:权限;程序; ④不得失职。
⑤一切行政职权皆来源于法律的授予; ⑥行政活动必须依据法定职权进行,越权无效;
⑦法定的行政职权必须得到充分积极的行使
(2)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优先,或称法律优位)法律规范在效力上是有位阶层次的。法律在效力上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法律优先包含下列涵义:
第一,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都以法律为准。法律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
第二,在法律尚无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出规定,法律优先,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
法律优位原则所指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不得违反法律。
(3)法律保留原则: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或者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规定。
(4)正当法律程序:源至自然公正原则;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听取对方意见。该原则的基本要求:①行政公开;②听取意见;③说明理由;④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的特点:(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主体的分类
(1)职权性行政主体(2)授权性行政主体
区别:
(1)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不同:获得授权性行政主体资格的依据是宪法、行政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获得职权性行政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和行政组织法
(2)行政主体的组织性质不同:成为授权性行政主体的组织,除了行政机构外,是行政系统以外的组织;职权性行政主体必定都是国家行政机关。
(3)行政职权的范围不同:授权性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范围是专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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