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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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 :保险公司 中国出口 信用 报告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王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 pdf柳工2013年年度报告 篇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分析及国际比较 一、贸易风险与出口信用保险 贸易保险是参加交易的各方为了最大限度地回避交易标的可能发生的风险而进行的先期预防行为。具有现代意义的海上贸易保险发祥于中世纪的意大利,参加贸易的商人自发组织起来,共同投资保险活动,对早期国际贸易的发展起了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这类保险的形式主要有: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海上保险等自然险。而本文中所要讨论的是与传统贸易保险所完全不同的信用保险范畴。信用保险最常见的是出口信用保险,世界各国为鼓励出口,专为出口企业提供贸易收汇风险保障而开办了该险种,旨在保证出口企业的正常经营机能。它主要包括以下两类风险: 1.政治风险。又称国家风险。主要指贸易过程中发生的并非当事人责任,而是由不可抗拒原因导致的风险。例如进口国发生国内战争、政治动乱、进口限制或者禁止、关税上调、外汇交易限制或者禁止等当事人无法控制或影响的国家或政府行为,由于进口国发生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出口国无法出口、不能回收货款,以及海外投资中购买的股票及投资实体等被强制没收等都属于此类。 2.商业信用风险。又称商业风险。主要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进口企业自身原因带来的危险。例如:由于进口方破产、亏损等经营方面的理由而使货款未能收回,接受买方信贷一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以及在订立合同并加工制造以后出口之前进口企业破产等原因导致出口中断等所造成的出口风险和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是与贸易信贷、贸易信贷担保并列的三大官方出口支持手段之一,用于帮助企业防范出口贸易过程中的意外和信用风险。投保企业一旦遭遇上述危险,并带来了实际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将支付保险赔偿金,以补偿企业损失。 1919年出口信用保险最早出现在对外贸易依存度较高的英国。目前在一些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程度差异较大。日本目前的承保贸易额大约相当于贸易总额的25%左右,最高时接近30%,在发达国家中属于比较高的水平;发达国家平均大约在20%上下,世界平均水平是12%左右。而我国仅仅停留在1%的低水平上,甚至远低于韩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 二、日本对外贸易保险体系发展的历史沿革及其特点 日本在战后确立了贸易立国的发展战略,对贸易保险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加以保障,并通过对相关管理机构的不断改进来促使其运作的高效和顺畅。所以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成果显著。1950年3月,日本通过了“出口信用保险法”和“出口信用保险特殊会计法”,建立了总的出口保险体系。从当年的6月起开始正式实施。 1951年11月,建立了“出口收益保险”。1953年8月,“出口信用保险法”和“出口信用保险特殊会计法”被改名为“出口保险法”,并建立了“出口单据保险”。1965年4月,建立了“出口保险促进协会”。1970年5月,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并加入了伯尔尼公约组织(Beme Union)。1974年5月,建立了“汇兑风险保险”。1977年4月,建立了“出口债券保险”。1987年3月,“出口保险法”被改名为“贸易和投资保险法”,建立了“提前支付进口保险”和“中间贸易保险”,引入再保险业务并在外国建立保险机构。 1989年8月,建立了“日本贸易和投资保险组织”(YTIO)。 1991年8月,建立了“短期综合保险”。1992年10月,建立了“一般贸易保险”。1993年8月,建立了“海外未定用途贷款保险”。2001年4月,建立了独立行政法人:日本出口和投资保险组织(NEXI)。[!--empirenews.] 在2001年4月NE,Xl成立以前,日本贸易保险一直属于由政府经营的特殊业务。它由日本经济产业省负责,该部门下设贸易经济协力局及贸易保险课,负责制定贸易保险制度及具体承保、核保和理赔业务,而且代表政府负责协调交易双方的关系并与国外债务国进行交涉。除中央通产省外,地方还设有14个通商产业局,负责地方的贸易保险业务。另外,贸易经济协力局下还设置了保险审议委员会和14个出口商协会,前者负责咨询,而后者则专门负责大量的出口企业的统一保险代理业务。这一点我们在后面还要详细分析。而1989年设立的JTIO则代替了贸易保险课的一些文字处理及具体事务性工作。日本政府既制定政策又负责具体事务,使贸易保险在推行的初期因为有强大的政府支持作后盾而很快取得了出口商的信任,并对贸易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其中的政府和企业合二为一的缺陷也对贸易保险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阻碍。日本政府于2001年4 月成立了一个独立的管理贸易保险的机构——NEXI,使贸易保险完全从政府的直接经营中脱离出来。这标志着日本贸易保险组织改革的一个新的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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