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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管理考核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营业网点保安员的管理,维护我行网点的正常营业秩序,保障国家、集体、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安员是指本行因安全保卫工作需要,向保安服务公司聘用的,在本行营业网点维护营业场所及门前治安秩序,配合本行工作人员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保安员应当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利益。
第四条 大堂保安服务单位不得随意指派大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工作职责无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 保安员基本条件和职责
第五条 营业网点聘用的保安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身体健康,无残疾、无精神疾病及遗传病史;
(三)思想正直,品行端正;
(四)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五)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合格;
(六)具有公安机关发放的保安员证;
(七)具备一定的体能和防卫技能;
(八)年龄应不超过45周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过的;
(二)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过的;
(三)曾被吊销过保安员证的;
(四)曾因酒驾被处罚过的;
(五)曾有黄、赌、毒行为或其他不良嗜好的;
(六)有其他情况不适合担任保安员岗位的。
第七条 保安员基本职责:
(一)维护营业场所正常秩序,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二)观察进出营业场所人员行为动态,及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疑现象,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并向有关人员发出信号或提醒,引起有关人员的关注;
(三)提醒客户提高警惕,保管好个人财物;
(四)保守营业网点安全、经营以及客户的商业及信息秘密,不得向他人泄漏;
(五)制止无关人员在营业网点拍摄录像或照相;
(六)维护运钞车停靠位置的周边秩序;
(七) 接送款箱时,加强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出入口的警卫工作;
(八)在附行式自助机具加款时,加强警戒守卫;
(九)明确和熟悉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及时、正确处置各类应急突发事件;
(十)配合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做好其他相关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 管理考核内容
第八条 保安员值勤时应按规定着装,仪容整齐,并携带经公安机关批准使用的防护用具,保持高度警惕,维护金融网点的正常营业秩序。
第九条 保安员应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不得做与执勤无关的事,在规定时间内要保持立正或站立姿势;无客户时可坐岗,但坐姿须端庄大方,如有客户进入营业大厅时,应立即站立值勤。
第十条 保安员在执勤期间要坚持做到“五防”(防抢劫、防爆炸、防盗窃、防火灾、防诈骗。)“五不”(不违规着装、不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不与客户发生争执纠纷、不在营业厅内打瞌睡跷二郎腿、不在营业厅内抽烟、看书或做与勤务无关事情。)
第十一条 时刻观察守护区域内及周围的情况,发现不法侵害行为及可疑人员、可疑情况时,应立即报警,并向服务单位报告,釆取相应措施,将不法行为人送交服务单位或公安机关,做好现场保护工作,保障金融网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负责营业大厅“一米线”的管理,遇无关人员违反规定欲进入“一米线”区域时,应进行礼貌劝阻。
第十三条 负责网点营业期间的秩序,及时提醒取款客户注意安全防范,对大额取款客户应护送到营业大厅门外,目送客户安全离开。
第十四条 对客户遗失的财物应主动交给网点工作人员,发现有大宗包裹物品在营业柜台、大厅和网点大门旁时,应引起警惕,谨慎处理。
第十五条 负责运钞车到达网点前的安全检查,在运钞车到达时将其引领至电视监控范围内,并按规定站位,做好警戒,直至目送运钞车安全驶离。
第十六条 在营业场所对ATM清机时,应做好安全警戒,执勤时要经常对网点的自助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保洁工作。
第十七条 做好每日执勤情况的记录,特别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处置方式要详细记录,严格办理交接班手续。
第十八条 积极参加由本行或保安服务公司组织召开的各类安全学习、教育会。
第十九条 保安员在服务范围内,必须接受本行及服务网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保安员要严格执行本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泄露本行及客户的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章 管理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 保安员工作考核分为优、良、差三个等级。考核由综合部安全岗、营业部与各网点营业部负责人共同实施于每季底向总行上报考核表(考核表见附件),支行在下季初向总行安全保卫部上报考核表,安全保卫部对被支行评为“优”的保安员进行审查核实后,确定其中若干名为本季优秀保安员。
第二十二条 优秀保安员每季评选一次,一年中被评选为优秀保安员两次的将给予适当的物质及精神奖励,保安员连续两个季度综合评价为“差”的,经教育处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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