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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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卫生部《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试行)》,为提高对新生儿的医疗保健水平,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河北省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试行)》。 新生儿死亡评审是通过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对死亡新生儿病例的诊断、治疗、转诊、喂养及护理等环节进行系统回顾和分析,发现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一、评审目的 (一)明确新生儿死亡的原因,分析导致新生儿死亡的相关因素。 (二)发现在医疗保健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推广应用相关的技术服务规范。 (三)完善产科与儿科的合作,提高产科和儿科的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四)提出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的干预措施。 二、评审范围 全省范围内的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内死亡的新生儿病例。 (一)县级评审:对发生在本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全部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二)设区市级评审:对发生在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疑难、典型及有共性的病例进行评审。 (三)省级评审:进行专题和疑难病例评审。 三、评审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辖区内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2、负责成立本辖区内新生儿死亡评审组。 3、负责提供和保障新生儿死亡评审所需的专项经费。 4、及时反馈评审结果,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5、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指导技术服务规范的实施。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 在县(市、区)卫生局的领导下,负责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收集和管理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填写的《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以下简称“死亡调查表”,见附件1)和《儿童死亡报告卡》(以下简称“死亡报告卡”,见附件2)。 (2)组织评审组专家对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所有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并收集评审组负责完成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见附件3),完成县(市、区)“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见附件4)。 (3)向县(市、区)卫生局和设区市妇幼保健机构上报“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同时将所有“死亡调查表”和“死亡报告卡”上报到设区市妇幼保健机构。 2、设区市妇幼保健机构 在设区市卫生局的领导下,负责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1)组织设区市级评审组成员参加县(市、区)新生儿死亡评审和指导。 (2)审核本辖区内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上报的“死亡调查表”、“死亡报告卡”及“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 (3)组织评审组专家对疑难、典型或有共性的病例进行评审及专题培训,并收集评审组负责完成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完成设区市级“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4)收集省级评审要求的新生儿死亡病例资料,并上报到江西省妇幼保健院。 (5)向设区市卫生局和省妇幼保健院上报设区市级“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3、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在省卫生厅的领导下,负责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1)对全省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进行指导,组织省级评审组成员有针对性参加设区市级新生儿死亡评审。 (2)针对全省新生儿死亡的重点问题,组织相应的专题和疑难病例进行评审及培训。 (3)组织全省年度新生儿死亡评审报告会,及时反馈各级评审工作结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4)完成省级“新生儿死亡评审年度总结报告”,并报省卫生厅妇社处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三)医疗保健机构职责 1、对发生在本机构的所有新生儿死亡及时填写“死亡调查表”及“死亡报告卡”,并在规定时间内交至辖区内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完成院内新生儿死亡病例讨论。 2、选派了解死亡新生儿诊治情况的相关人员参加新生儿死亡评审会,并提供死亡新生儿相关产、儿科病历(包括转诊病历)原件或复印件。 四、组建各级新生儿死亡评审组 (一)评审组构成 评审组由卫生行政部门、新生儿或儿科、产科、妇幼保健等相关专家与管理人员组成。省级评审组、设区市级评审组应至少由11-15人组成,县级评审组成员至少由7-9人组成。 每次评审会时评审组人数应为单数,至少有7人及以上参加,其中新生儿/儿科医生及产科医生应各不少于2人。 (二)评审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要求 1、省级评审组成员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其中主任医师应占70%以上。 2、设区市级评审组成员70%以上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3、县级评审组成员应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 (三)评审组职责 1、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分析,明确死亡原因,做出死亡诊断或推断。 2、根据评审结果,找出在医疗、保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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