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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放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放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孙 长 福 2009年9月 放射卫生防护立法经历 (放射卫生防护工作起始于50年代) 1、1960年国务院批准颁布《放射性工作卫生 防护暂行规定》; 2、1979年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科委联合发布了《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3、1989年国务院发布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44号令); 4、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 5、2003年《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颁布 6、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 7、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119号) 8、2005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颁布(国务院449号令) 9、《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485号)10、《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第46号部长令) 1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第55号部长令) 1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07]605号) 1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5月9日) 1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135号) 15、卫生厅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卫法监发〔2007〕54号) 职业卫生法规体系的构成 放射卫生规章与职业病防治法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10月27日 目录(七章七十九条)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前期预防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 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二十六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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