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业务管理制度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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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业务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债券业务管理,规范债券业务运作程序,建立健全债券发行和交易等相关业务的风险内控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中央银行、中国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债券业务管理制度(暂行)》(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本制度所指国债,是由中国国家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公债。企业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可转换公司债券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上市公司(包括在境外挂牌的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的以人民币标价并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总则、一级市场管理、二级市场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内容,涉及的业务部门包括固定收益证券业务总部、投资管理总部、资产管理总部、经纪业务总部门以及计划财务部等,凡本公司债券承销、债券回购、债券代理交易、债券付息、兑付、债券自营等一、二级市场业务均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规范严谨、安全高效的原则下,紧跟债券市场的创新发展步伐,搭建具有科学性、前瞻性的管理平台,不断提高债券业务的管理效率和经营效益。 第二章 一级市场管理 第一节 国债承销 第五条 本公司国债承销业务归属固定收益证券业务总部管理。目前国债发行方式主要采取不定期滚动招标发行,固定收益证券业务总部应成立专门的承销项目小组,实行项目负责制,由部门经理牵头,负责每期承销业务的实际操作和总结工作。 第六条 国债承销业务管理主要流程如下: 获取发行信息→提供研究报告→提出承销方案→决策风险控制 →进场竞价→挂牌分销或场外分销→总结报告及资料存档 1、获取发行信息:固定收益证券业务总部信息采集人员从财政部、中央银行公告或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等官方公开信息中及时获取国债发行信息,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2、提供研究报告:固定收益证券业务总部组织专门的研究人员,针对拟发行国债的各项条件进行比较研究,同时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货币政策导向的判断以及发行市场状况、资金供求等多项因素综合考虑,及时提供研究报告。 3、确定合理的投标、分销方案:在固定收益证券业务总部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由承销项目小组向公司的相关部门、机构客户进行推介征询,收到反馈信息后统计需求量,计算投标价格和收益率区间,综合评估后确定合理的投标、分销方案。 4、决策风险控制:固定收益证券部承销项目小组将研究报告和投标、承销可行性方案以及风险提示报告等提交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并签署意见,经修改后的方案仍需报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备案。 5、时间控制:以上四项流程应于招标日前五个工作日全部完成。 6、竞价投标:按照财政部或中央银行的有关规定,固定收益证券业务总部承销项目小组带齐承销相关手续进行竞价投标。承销项目小组应严格按照公司核准的方案执行投标任务,未经请示不得擅自更改方案。承销项目小组成员应恪守保密原则,相互协作监督完成工作,避免发生失误。 7、挂牌分销或场外分销的程序:承销项目小组按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规定进行挂牌分销或场外分销,分销期间应建立台帐,及时记录和统计分销情况,监督资金入帐情况,严格控制资金用途,出现问题及时上报分管领导,迅速提交解决方案。 8、发行总结报告:发行期结束,承销项目小组负责撰写总结报告,将发行情况及时汇总,其中必须将承销价格、利率、数量、分销情况等统计资料列表,并将资金回笼、划拨上缴情况,费用报告等一并上报,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存档备案。 第七条 由于目前通行的国债发行手段与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券形式相同,本制度适应范围可扩展到金融债券的承销业务,若发行制度发生改变,则由固定收益证券业务总部负责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并报公司备案。 第二节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 第八条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由固定收益业务总部负责管理,企业债券的发行由公司经纪业务总部门配合固定收益证券业务总部完成。 第九条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流程如下: 签定主承销意向协议→组成项目小组→尽职调查→制作申报材料→公司内核通过→正式签定主承销协议→签定承销团协议→向主管部门报送全套申报材料→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组织承销→总结报告 第十条 承销项目立项之前,由部门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审,对符合发行条件的项目签定主承销意向协议,组成项目小组。项目小组成员中应至少有3人具备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从业资格,项目组长负责组织和协调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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