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块包装暂行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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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块包装暂行规则 地块包装的概念。地块包装指在土地出让前,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土地出让方委托规划设计单位根据拟出让地块的现状环境特征、上位规划要求,通过意向性方案比较验证,综合提炼形成地块的规划控制要素,作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重要参考依据。规划控制要素包括用地性质、功能、强度、空间、形态、环境、交通、市政等方面。 开展地块规划包装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规[2002]270号)等。 开展地块包装的作用。开展地块包装工作,有利于加强城乡规划的精细化管理,科学制定规划设计条件,做到规划管理关口前移,推进阳光审批,高效审批;有利于充分发挥土地潜在价值,提升土地吸引力,体现出让方的开发要求;有利于受让方根据详尽的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制定土地开发策略,避免在规划审批中因要求不明确而反复修改,加快报批进度;有利于提升城市空间品质,更好地体现公共利益。 地块包装的对象。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应开展地块包装: 1、位于市、镇核心区内的计容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项目; 2、位于两条城市主干道或以上等级道路交叉口的项目; 3、位于市、镇主要景观视线通廊,对城市景观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 4、位于轨道站点500米范围内计容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项目; 5、位于大型公园(5万平方米以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生态敏感区附近的计容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项目; 6、容积率大于2.5且计容建筑规模超过8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7、计容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对周边公共空间有重要影响的商业、办公、酒店等项目(含商住混合用地内的非住宅部分); 8、申请市土地统筹借款的经营性用地; 9、土地出让方、土地使用方或市城乡规划局认为需要开展地块包装的项目。 (二)上述项目所在片区已经编制城市设计,且在城市设计导则中已有明确的规划设计条件的;或者项目已通过其它方式进行了研究,已提出操作性较强的规划设计要求的,可不再开展地块包装。 开展地块包装的阶段。须在市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前完成。为节约时间提高效率,建议在制定年度用地计划后或在申请国土部门建设用地一书三方案后马上开展。 委托主体及费用承担。对于拟出让土地,由土地出让方作为委托主体并承担地块包装费用,纳入土地出让成本;对于已出让土地,由土地使用方作为委托主体并承担地块包装费用。 规划设计单位。同时具备规划和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方可承担地块包装工作,市政问题复杂的地块,还应具备市政设计资质。 收费标准。由市场决定,委托方和设计方达成协议即可。建议按计容建筑规模计算,每平方米2元为基准,并按建筑规模大小、难易程度等因素进行调整。 通过开展地块包装,可以更科学合理地明确和修正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红线、停车配套、户型比例等指标;其中准备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政府土地,还可对用地性质、商住用地中的住商比例进行合理调整。 工作程序。 1、提出包装建议。由用地规划科(村镇科、交通市政科)、土地出让方或土地使用方结合出让地块情况,提出地块规划包装建议,报局务会审定。最好在申请国土部门建设用地一书三方案阶段提出,最迟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阶段提出。 2、审核工作计划。委托主体确定设计单位后编制工作计划,报用地规划科(村镇科、交通市政科)审核后开展工作。 3、征求镇街或园区意见。出让地块所在镇街或园区应书面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地块包装的重要参考。 4、组织技术审查。地块包装方案完成后,由总工室会同相关科室、镇街规划所组织技术审查,设计单位应根据技术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对特别重要地块,可邀请有关专家和部门召开论证会。 5、局务会审定。地块包装成果由用地规划科(村镇科、交通市政科)报局务会审定。其中须公示的,应执行本条第6款;须报市规委会审议的,应执行本条第7款;其余情况直接进入本条第8款。 6、公示。涉及对控规有关指标进行调整,按规定需要公示的,应由规划编制科按控规调整有关程序进行公示。 7、市规委会审议。按规定须报市规委会的情况,应由规划编制科完成公示后报市规委会审议通过。 8、发出有关文件。用地规划科(村镇科、交通市政科)根据地块规划包装成果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地块包装遵循的原则。 1、应立足于项目运营实施角度进行包装,强调可操作性。 2、应着重提出保障公共利益、整体利益的规划要求,以及项目涉及的公共空间、相邻过渡空间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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