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契约与中国信用制度完整版建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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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契约与中国信用制度建设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以契约为基础的信用经济。从现代经济学角度看,所有的市场交易,无论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显性的还是隐性的,都是通过契约关系来表现的。由于不完全契约的现实存在,信用及信用制度就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要求,信用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不完全契约与信用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      经济学中的契约概念不同于法学中的契约概念,前者的内涵要比后者的内涵宽泛得多。经济学将所有的市场交易都看作是一种契约关系,并将此作为经济分析的基本要素。梯若尔认为,契约是一组承诺的集合,这些承诺是签约方在签约时作出的,并且预期在未来(契约到期日)能够被兑现。契约分为两种:完全契约和不完全契约。李风圣认为,所谓完全契约是指双方都能完全预见契约期内可能发生的重要事件,愿意遵守双方签定的契约条款,当契约方对契约产生争议时,第三方能够强制执行。但在现实中,绝大部分契约都是不完全的,这是因为签约方在事前对未来所作的预期仅仅是基于双方的主观评估,未来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在本质上是不可预期的。不完全契约是指契约中包含缺口和遗漏,可能不会提及某些情况下各方的责任,而对另一些情况下的责任只作出粗略或模棱两可的规定。不完全契约面临的核心问题是,由于签约方的机会主义行为造成的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无效,契约的不完全会产生效率的低下。即使在各方享有共同信息的条件下,也改变不了某些低效率问题。   关于不完全契约存在的原因有多种观点,目前仍是理论研究的前沿领域。施瓦茨认为,产生不完全契约的原因主要有五个:第一,契约语言的模棱两可或不清晰而可能造成契约的不完全;第二,契约方疏忽某些问题而导致的契约不完全;第三,契约方订立条款以解决一特定事宜的成本超出了其收益,该成本包括信息处理成本,故此原因包括由于有限理性而出现的不完全性;第四,由于不对称信息的存在,当相关的信息事后为私人所拥有时,法庭和契约方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契约对法庭和契约方是不完全的;第五,只要市场至少有一方是异质的,且存在足够数量的偏好合作类型,则契约就是不完全的。可见,第一和第二个原因是可以努力避免的,但是成本约束、不对称信息以及各方的异质性和偏好等问题却是无法避免的。因此契约的不完全性是必然的。即使具有完备的契约,但是契约各方包括仲裁人对于事后处罚无能力或不作为,这种情况下的完全契约也应该被视为不完全契约。简而言之,理性约束以及成本约束的存在导致了不完全契约的产生。   关于信用概念的解释有很多种,理论界大多把信用定义为一种资金借贷活动。新制度经济学则认为,制度即契约,制度选择也就是契约选择。信用制度表现为正式的制度安排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两种形式。前者主要是以法律约束为中心的各种交易规则,是外在的、公开的、有规定可依的。后者包括各种非正式的规则、隐性的制度、习俗、交易习惯、意识价值等,是长期演化形成的,是内在的、隐性的但又靠人们自觉遵守的。在现代流动性极高的匿名社会中,正式制度对交易的信用起到了保证作用。广义的信用制度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技术层面的内容,如各种信用工具,契约也是其中一种;二是制度层面的内容,即狭义的信用制度,指约束信用行为主体的规范、标准及其产权结构的合约性安排;三是价值心理层面的内容,如人们的契约精神、信用观念等。这三个层次共同构成信用制度,缺一不可。缺乏任何一个层面,信用及信用制度都会受到影响。任何一个层面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市场交易难以发生,即使交易发生,不正常的信用关系也将为以后交易中产生的各种问题留下隐患,交易秩序容易发生混乱。      不完全契约与信用制度      1.不完全契约的存在需要信用制度的建立健全。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交易的发生和完成通过一定的契约关系得以表现。由于契约自身的不完全性,使得一方当事人有机可钻,“利用契约的漏洞占用另一方的准租”。这里的“漏洞”指制度(包括信用制度)的不完善、法治的不力。信用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契约不完全的原因之一。现代信用经济的运行机制根本上是以契约关系为基础,以履行契约为核心的。而不完全契约的履行和遵守必须依靠一套完善的交易制度规则,否则双方无平等对话的基础。为解决不完全契约带来的问题,有必要建立令当事人自动履约(守信用)的机制和制度,促使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由此,信用制度的建立健全十分重要。如果契约因普遍的信用缺失而失效,那必然会严重破坏经济运行秩序,阻碍经济增长,进而损害所有经济主体的利益,导致契约不完全性问题增多。现实不健全的信用制度又反过来为信用契约的不完全提供了条件。   2.完善的信用制度有利于降低契约成本,消除不完全契约带来的效率低下问题。   信用及信用制度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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