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doc

一、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doc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一、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公司、公司法的早期发展(11世纪-1720年)      在英国最早被称之为公司(Company)的商业组织,是由从事海外冒险的商人组建的殖民公司。   从现代公司组织的角度来看,当时的殖民公司仅仅是徒具公司之名,而不具公司之实。最初的殖民公司被称之为规约公司。其实质是商人基尔特(the guilds of merchant)原则的扩张。规约公司脱胎于基尔特行会组织,两者并无质的区别,其存在的历史使命是为当时政府的重商主义服务,方便本国国民从事海外贸易活动。规约公司组织上存在着分散经营,彼此竞争的致命缺点愈来愈不适应海外殖民的需要,于是合股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应运而生。合股公司以公司参加人入股的资金作为共同资本,由公司董事会统一经营运作,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分享利润,承担风险,股东对其所持有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   1600年,东印度公司经英国女五特许成立,嗣后,于1601年2月按合股原则组织了远征队,共进行了12次贸易航行,每次都攫取额利润。英国东印度公司是现代股份公司的鼻祖。即现代股份公司起源于17世纪初的荷兰160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   南海泡沫(South Sea Bubble)事件是英美早期公司立法史的重要分水岭,1720年南海公司采取拉拢贿赂政府高官的手段获得除英格兰银行和印度公司的国便衣以外价值3100万英磅英国所有国债的包销权。南海公司为了进一步搜罗资金,大量发行股票,引发了抢购南海公司股票热潮,股价节节攀升。不久泡沫破裂了,股票价格一泻千里,许多人因此而破产。南海泡沫造成了严重的社会混乱和人们的心理恐慌,辉洛派领导人罗勃特·沃波尔(Robert Walpole)授命于危际,在他的倡导下议会通过了泡沫法案(Bubble Act)。   (二) 英国泡沫法令以后的公司与公司法的变化   1.在1825年以后的日子里,英国放松在设立公司方面的限制      1834年通过《贸易公司法》允许通过专利许可证而非特许证成为法人公司。《英国合股公司法》现代英国公司法确立了三大原则英国于1855年订立了《有限责任法》法律上确立了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和明确的独立的法人实体地位。   2.美国的早期公司立法      美国早期公司成立方式沿袭英国立法例,必须通过州议会的特别批准,因此公司数目很少。18世纪末19世纪初,各州纷纷制订了各自的公司法。1795年,北卡罗来纲州首先颁布了普通公司法。   3.现代美国公司法的发展      资本集中,垄断的加强,自由放任经济思想的盛行,公司的规模无节制扩大。美国开始以竞争法规制约公司行为。现代美国公司值得注意的方面就是,1928年美国《标准公司》制订,该法后经多次修正,这部法律是美国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制订的而非国家立法,对联邦、各州不具有约束力。采用了此法或者以其为蓝本制定本州的公司法。   二、大陆法系的公司法发展史   (一)法国   1.法国公司立法的早期发展      在法国大革命以前,尽管法兰西国王维持着政治上的统一,但在法律上却是不统一。法国南部是成文法地区,施行着罗马习惯法;北部是习惯法地区,施行着渊源于法国人民的法律传统而经官方文件予以纪录的一般习惯和地方习惯。开明君主的法兰西国王路易十四于1673年颁布了《商事条例》,《商事条件》对公司进行了规范,开创了公司立法的先河,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公司立法。1673年《商事条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有普通公司和两合公司两种。对于当时业已存在的殖民地贸易股份公司未作规定。   2.法国公司法的发展      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彻底粉碎了封建王朝,建立了纯粹的资产阶级统治。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的法治国家的思想深入人心,这个时期是法国民法、商法发展的黄金时代。法国1807年《商法典》是最早的一部资产阶级商法典。1807年9月通过,1808年1月1日施行。该法典共4编648条,其中第一编第三章是关于公司的规定,共计29条。在规定了合名(人合)公司和两合(资合)公司的同时,首次对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名(人合)公司和两合(资合)公司的同时,首次对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规定。   3.现代法国公司法的发展      法国现行的1966年公司法,便是戴高乐时期法典化复兴的成果之一。法国1966年《公司法》以欧洲共同体欧洲统一公司法草案为蓝本,有总则和三编共509条。1966年法国《公司法》是当代最新公司之一,采取了许多创新的立法技术。   (二)德国      1.德国对于世界公司法发展所作的第一个重要贡献,便是1892年率先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是德国法学家智慧的凝结,是立法者有意识的创造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xingyuxiaxiang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