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外培训管理办法(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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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外培训管理办法(修订)

计划外培训管理办法(修订) 为规范计划外培训管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学院的教学资源组织教学和培训,提高学生的专业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为学生就业提供方便,特制订本办法。 一、计划外培训管理的基本原则 1、本办法所称计划外培训,是指承办部门在招生计划或教学计划外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分为校内自办班和对外合作班两种类型。系单独或联合其它教学部门在校内办班称校内自办班,系与校外单位合作办班称对外合作班。 2、计划外培训由学院统一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和总结,如有校外学生参加,其管理参照校内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3、计划外培训统一由财务处收费,采购中心统一采购教材、物资,物资处统一组织物资、教材的验收、登记入库、发放和回收。理论课和实训课由系(部、中心)统筹安排,证件的办理及考务工作按《白云学院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4、计划外培训由专业或课程归属的系主办,若主办系需其它系协助,协助系列为协办部门,专业或课程的归属以教务处公布的为准。 5、由主、协办系共同合作承办的计划外培训本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取长补短、利益共享的原则,在招生、选派任课教师、场室安排、利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友好协商,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及利益分配方案。 6、计划外培训原则上只进行职业工种考证的项目。 7、计划外培训开班人数原则上不低于15人;计划内教学内容不得改为计划外培训内容。 8、各系必须在完成计划内教学任务且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开展计划外培训;参加计划外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师,计划内工作必须达标,计划内工作量每周最高不超过14课时。 9、教师缺编的系原则上不提倡开展校内计划外培训。 二、计划外培训的运作程序 1、立项:由计划外培训的主办部门填写《计划外培训立项审批表》(必要时需附与协办部门的协议书),附教学计划,对外合作班需附拟订的合同书或意向书,报教务处和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后,方可组织学生报名。 2、开班:每个项目开班前由计划外培训的主办部门填写《计划外培训开班审批表》,附课程表、任课教师教学安排表及学生名单,对外合作班需附合作双方已盖章的合同书,报教务处和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后,可以开班。 3、组织教学:主办部门按照批准的计划外培训课程表组织教学,如不能按计划上课,应履行调课手续。 4、考证:计划外培训结束后,如需要考证的,由主办部门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考务中心的计划组织学生参加技能鉴定,并按照《广东白云学院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5、结算: 1)由计划外培训的主办部门填写《计划外培训结算审批表》,附《计划外培训开班审批表》、《计划外培训学生成绩表》,报教务处和主管教学副院长审签,财务处和院长审批后结算。 2)计划外培训班结束后次月20日(逢节假日顺延),举办部门凭审批完成的《计划外培训结算审批表》到财务处结算,分配给学院的收入划入学院的发展基金,分配给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收入,划入部门的发展基金。课酬由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的工效领导小组统筹,经学院审批,列入当月工效分配范围,由财务处以工资形式发放。 3)计划外培训授课教师可按其完成任务计算相应工作量,但该部分工作量不参加本部门工效分配,课酬由计划外培训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用培训收入支付。 三、计划外培训收费标准 校内自办班 学费:原则上不低于8元/节·生,依据损耗、消耗多少调节。 住宿费:在校生不收取,校外生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6元/天·生收取, 在招待所住宿按招待所现行价格收费。 代收费:按实际发生额收取(含教材费、技能鉴定费、实训材料费等)。 对外合作班 学费由承办部门根据实际成本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按合作协议书执行。 四、分配 支付标准 1)教师课酬:按校内专业标准课时课酬的1.5倍乘以分配系数。考证 合格率在80%以上的,分配系数取1;考证合格率低于80%的,把考证合格率作为分配系数。 2)交通费:在合同中约定(对外合作班)。 3)代收费: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4)实训费(含实训设备、设施、工具折旧,场地、水电、实训综合管 理费用:按学费的15%支付)。 5)综合管理费(含水电、场地、文印、安全保卫等综合管理费用,按 学费的10%支付)。 6)凡有实验(实训)课时的培训项目,实验室协助人员工效按计划实 验(实训)学时每学时10元支付。 7)组织管理费由主办和协办部门的分配所得中支出。 分配方式 1)校内自办班:总收入扣减代收费、住宿费、实训费、综合管理费用、 教师和实验人员课酬等费用的余额,60%分配给主办和协办部门,具体分配方案由主办和协办部门协商,并报学院审批,40%分配给学院。 2)对外合作班:总收入扣减代收费、住宿费、综合管理费、合同约定 给合作方费用后的余额,70%分配给系,30%分配给学院。 五、以下行为不予结算,并视情节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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