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制度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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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与处方权审批制度 各科室: 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法律法规,以及《处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我院处方管理作如下规定。 1、医师处方权,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主任审查,医务科考核审批,并将本人之签字或印模留样于医务科、药剂科等医技科室。 2、必须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以下简作药师)方可从事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工作,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药师签名式样在医务科、药剂科留样备查。 3、医师应当根据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处方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处方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与门急诊主任联系,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天。 5、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⑴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用、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⑵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⑶后记:医师签名,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人员签名。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和普通处方分别用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填入患者身份证号码,代办人员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7、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⑴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⑵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8、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9、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10、西药、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应当单独开具处方。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11、中药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12、药品的用法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3、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14、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至一个月,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15、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16、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7、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并同时开具纸质处方附于电子处方留档备查。 18、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⑴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⑵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19、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20、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21、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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