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钢铁(散船)检验检疫监督作业指导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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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了加强对进口废钢铁(散船)的检验检疫把关,防止境外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查许可,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钢铁造成的环境污染,防止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物质及有害生物传入国门,保证工作质量,特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 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海关商品编号为7204.1000.00、7204.2100.00、7204.2900.00、7204.3000.00、7204.4100.00、7204.4900.90、7204.5000.00的散装船运进口废钢铁的检验检疫工作。 3 职责 3.1福建局检验鉴定监管处(以下简称检监处)主管辖区进口废钢铁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 3.2各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进口废钢铁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 3.3相关检测机构、实验室负责相关分支机构委托的实验室检测。 4. 风险信息的收集 4.1根据《工矿产品风险分析工作规则》要求,分支机构负责收集进口废钢铁有关的风险信息,并进行筛选汇总,经货物施检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上报检监处。 4.2风险信息的收集应是实时和动态的,分支机构施检科室应实时收集对该货物风险评估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货物涉及国内外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项目和要求;货物及其境外供货企业或国内收货人受预警的信息;检验检疫和监管中发现的不合格信息等。特别是在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风险预警情况下,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形成书面材料逐级报告。 4.3风险信息记录的管理。各种风险信息收集工作应做好记录,以确保原始材料完整、真实、有效,妥善保管。施检部门负责人为管理责任人,保存期二年。 5. 检验工作流程 5.1施检部门接单 施检部门应及时签收检务部门传递来的《入境货物报检单》及所附单证、电子监管系统的电子单。 5.2施检部门审单 5.2.1重点审核《装运前检验证书》、《固体进口废物许可证》,《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境外供货商登记证书》,同时核对合同、发票、提单等随附单证。 5.2.2发现随附单证不完整的,可退回检务部门或与报检人联系进行补充。 5.2.3对审核过程中存有疑问的单证,应进行查证确认,确有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3检验检疫方式和要求 5.3.1查验地点:在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共同认可的专用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场地进行。 5.3.2查验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持废物原料现场查验上岗证。 5.3.3 查验制度:随机派单和双岗制查验。 5.3.4 查验要求:批批检验检疫并进行卫生除害处理。 5.3.5进口废钢铁检验检疫项目包括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环保项目检验、安全项目检验、品质检验等。 5.3.6 环保、安全、卫生项目检验检疫应在口岸完成。品质、重量项目无法在口岸进行检验的,报请分支机构领导批准并报备检监处后可移至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5.4货物的卫生处理 5.4.1检务部门接受报检后,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对货物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5.4.2 检务部门开具《卫生除害处理委托书》,通知卫生除害处理部门对该批货物实施卫生处理。 5.4.3 施检部门审核卫生除害处理部门提交的《卫生除害处理计划书》,必要时对卫生除害处理操作过程实施监管。 5.4.4施检部门收集《卫生除害处理现场作业记录单》并交检务部门归档。 5.5需查验货物的确认:整船到货作为检验批,实施全检。 5.6现场检验检疫 警示:现场开舱、卸货等过程中应注意操作安全。遇到威胁到现场检验检疫人员的安全、健康的情形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应立即停止检验检疫,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 5.6.1按SN 0570实施放射性检测。如发现放射性废物,应立即隔离现场,通知环保部门处理。 5.6.2卸货前, 监督卫生处理单位对货物进行卫生处理;卸货过程中,必要时还需对废钢铁进行卫生消毒处理;卸货完毕后,监督对卸入堆场的货物及舱底铁锈、渣土等夹带废物进行卫生消毒处理。 5.6.3开舱查验:对舱面货物实施感官检验,核对到货是否与申请单证一致。现场查验过程中发现有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时,应立即停止现场查验,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汇报给上级领导并等候处理。对发现有根据GB5085.3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的可疑物时,应按照SN1791.4规定的抽样标准送实验室鉴定,并按GB5085、GB13015、GB/T15555进行检测。若目测发现货物中的一般夹杂物和限制夹杂物的比例较高并可能超过GB 16487.6规定的限值时,应在卸货过程中或者卸货后进行抽样分拣检验,抽样按船舱内货物质量的1%以上随机抽取,需送实验室分析时,抽样数量应满足实验室检测要求。 5.6.4落地检验:对卸至指定检验检疫场地的货物实施感官检验,现场查验过程中发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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