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保险诉讼及仲裁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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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保险诉讼及仲裁程序

保险诉讼及仲裁程序 运营中心 核赔作业处 王宝华 2009年4月27日 保险诉讼及仲裁程序 一、审判程序 二、证据 三、管辖 四、当事人 五、执行 六、仲裁 一、审判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 2、审限 1、第一审普通程序 (1)起诉和受理。 (2)审理前的准备: 5日发送起诉状副本、15日答辩、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 (3)开庭审理 3日前通知;书记员查明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审判员书记员名单、告知诉讼权利、询问是否回避。 1、第一审普通程序 (4)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试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5)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6)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审限 (1)一审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一审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3)对判决上诉的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4)对裁定上诉的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二、证据 (一)证明责任的分配 (二)证据的收集和提出 (三)举证时限 (四)新证据 (五)证据的认定和采信 (六)提示注意 (一)证明责任的分配 1、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发展过程 : 职权主义模式 —辩论式的审判模式 。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确立了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一)证明责任的分配 2、保险诉讼被保险人证明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23条,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理赔时主要证明的事项包括: (1)保险合同有效存在的法律事实; (2)发生保险事故并且证明事故的性质; (3)保险事故的原因; (4)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 (5)被保险方依合同履行相应义务并具备理赔的条件。 (一)证明责任的分配 (1)保险合同有效存在的法律事实 .被保险方均应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与保险人存在合同关系。如果被保险方通过保险业务人员交纳了保费,但未从保险公司处取得任何收据,且无法由第三方证明,除非保险公司自己承认,否则,被保险方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结果。相反,在保险公司诉被保险方欠付保费的案件中,同样需要保险公司证明保险合同有效存在的法律事实。  (一)证明责任的分配 (2)保险事故的发生及性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火灾原因认定书、死亡或伤残证明书等 。 实践中常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 一种是事故发生时,因各种原因,没有及时向第三方机构报案,现场被破坏,事后第三方机构不出具任何事故证明。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当时,受自然原因的影响,无法向任何方报案。而被保险方又为减少损失,不得不采取撤离现场的办法,最终导致以上局面。如果被保险方确实没有主观过错,则应视为被保险方已尽其举证责任。反之,如果事故发生当时,由于被保险方的主观过错导致无法取得第三方出具的事故证明。例如,交通事故情况下,有条件报案但未报案,且擅自撤离现场,则应当认定被保险方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一)证明责任的分配 另一种情况是《保险法》第23条对被保险方无能力完成的举证部分如何处理没有规定。正如前文所述,首先要考虑被保险人无法取得相关证据的原因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如果客观原因所致,则法官需要做的就包括以下两点: 第一,是能否就无法证明的事实的举证义务再一次依其自己的判断在被保险方与保险方进行二次分配; 第二,是如果双方确实均无法举出进一步证据的情况下,如何就现有证据进行判断。 (一)证明责任的分配 (3)保险事故原因 。所有的保险条款中都会列明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如果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约定的事故,但引发事故的原因却是除外责任的原因,则仍不能认定为保险事故。例如,车损险中的火灾是承保的事故,但战争是除外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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