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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第16-17章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责任
第16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广义上的劳动争议是指以劳动关系为中心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狭义的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劳动权利和义务为中心所发生的纠纷。本书所称的劳动争议一般仅指狭义的劳动争议。 特点: 第一,从争议的主体看,劳动争议的主体限于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及其团体 第二,从争议的内容看,劳动争议以劳动权利和义务为中心。 二、争议种类 (一)既定权利争议和待定权利争议 既定权利争议是指因实现劳动法、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待定权利争议是指因主张有待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所发生的争议。 (二)个体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 以劳动争议产生的基础为标准,劳动争议可以分为个体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前者是指因个别劳动关系所生的争议,后者是指因集体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三)按涉及内容分类。 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变更、解除劳动关系争议等等。 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对应的机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 属于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受案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七)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发生的用工争议(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四、正确处理劳动争议的意义 保障劳动者权益 提高当事人履行义务自觉性 消除隔阂 避免矛盾激化 第二节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调解原则 合法原则 公正原则 及时处理原则 第三节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特征 地位不同 主体不同 案件范围不同 效力不同 调解原则 自愿原则 尊重当事人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调解程序 当事人应当首先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组织经审查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帮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在调解的过程中,应始终贯彻自愿协商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效力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调解效力 经双方当事人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这种约束力只是合同的约束力,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够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调解协议将作为法院裁判的重要参考。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经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书,则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第四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争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申请,依法就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判断和裁决的活动。 通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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