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犯罪客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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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犯罪客体

有不同理解:一说二者同义,即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够确切了解法律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 二说二者异议。前者的作用在于从刑法规范的内部限制犯罪构成的结构,并藉此约束立法者表述刑法规范的形式,后者则是从刑法规范的外部限定犯罪构成的范围,目的在于防止司法者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其应有的范围之外。因此,明确性强调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必须准确表述刑法规范的内容;确定性是指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对刑法规范不得类推适用。 第二编 犯罪论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⒈犯罪客体: (1)社会关系说(通说):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我国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 (2)合法权益说: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3)私见:合法权益说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理由:①对犯罪构成理论的解释应从法典出发(破坏资源环境保护罪)      ②社会关系是一个抽象的政治术语,可操作性差;合法权益具体法律概念,有利于操作; ③合法权益说有利于贯彻刑法的目的; ④从国际刑法的发展趋势看,合法权益说更为合理。 1.明确揭示犯罪客体 2.通过物质表现表明犯罪客体 3.通过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表明客体 4.通过援引某种法规表明客体 5.通过行为表明客体 1.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2.有助于准确定罪,分清此罪与彼罪 3.有助于正确量刑 主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严重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权益。 主要客体决定该具体犯罪的性质,从而也决定该犯罪再刑法分则中的归属。 次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的、刑法予以一般保护的权益,也称辅助客体。 次要客体虽不决定犯罪的类罪性质,但也对某些犯罪的具体性质和主要特征产生重要影响。在同类犯罪中区分此罪与彼罪,次要客体往往起决定性的作用。如抢劫罪与抢夺罪。 随机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侵害的复杂客体中可能由于某种机遇而出现的客体,也称随意、选择客体。 一般情况下,随机客体往往是加重刑事处罚的原因和依据。如非法拘禁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如果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时,就危害到他人的健康权利、生命权利。随机客体是复杂客体的一种,但主要客体、次要客体是某些犯罪的必备要件,而随机客体仅仅是选择要件,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可见: (一)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二)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物 犯罪对象的前提是有犯罪存在,换言之,客观存在人和物仅具有成为犯罪对象的可能性; 区分犯罪对象、犯罪所得之物、犯罪所用之物 刑法分则条文大多数并不明确规定犯罪客体,而往往通过规定犯罪对象的方式来表明犯罪客体的存在。因此刑法条文或者规定作为犯罪对象的人,或者规定作为犯罪对象的物,用以表明犯罪客体。 犯罪对象可以从不同角度做不同的分类。 从物质表现形式上,犯罪对象包括物体和人体两种。 从犯罪对象有无特殊限制来看,存在普遍犯罪对象与特定犯罪对象,前者是泛指人或物而不加任何限制,如故意杀人罪中的“人”;后者则指某种人或物,明确限制其范围,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 (一)联系 1.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或主体承担者。 2.犯罪对象在不同的场合会表现为不同的犯罪客体 1.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备要件。 2.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如公共财物可以是盗窃罪、贪污罪、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如盗窃罪。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选学 1.现状: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客体被定义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以下简称“社会关系说”),这一定义长期以来占统治地位。 我国刑法中犯罪客体的概念,是引入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时引入到我国的,而前苏联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客体被界定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其理论根据是马克思在1842年写的《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的一段话:“……犯罪行为的实质并不在于侵害作为某种物质的林木,而在于侵害了林木的国家神经———所有权本身,也就在于实现了不法的意图。”我国刑法理论也基本接受了前苏联刑法理论的上述观点,从而将其与犯罪对象区别开来。 把犯罪客体界定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存在以下不足: 首先,“社会关系说”过于隐晦和抽象,不能负担起刑法解释学和刑事司法学中对犯罪客体的解释重任。 单独从语言学和逻辑学的角度来看,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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