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电子商务法基本理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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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电子商务法基本理论

电子商务法基本理论 (二) 电子商务法概述 1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2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3 电子商务法的性质 4 电子商务法的地位 5 电子商务法的主体 6 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7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8 电子商务立法体系 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 电子商务法具有公法和私法相结合的性质,它是调和自由和安全两种价值冲突的产物。 按照古罗马以来的法律传统,法律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公法是指规范国家和人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而在更精确的定义下,只要适用法律一方的主体是公权力主体,那么这个法律是公法;私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 电子商务法的性质 电子商务法既有强制性,又有任意性。 任意性规范主要体现在电子商务交易法中,它给予交易主体以充分的选择权,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强制性规范表现为它要求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违反这种规定就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违反电子商务法不但有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所给数据电文的定义是:“就本法而言,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当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即为无纸化形势时,一般应由电子商务来调整。 电子商务法是以电子商务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 电子商务法的表现形式是制定法 联合国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是以制定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电子商务法应该是由一系列成文的法律、法规所组成的,它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制定法是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条文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习惯法是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并赋予其规范效力的习惯或者惯例 电子商务法的性质 电子商务法具有国际性 它的法律框架不应局限在一国范围内,而应适用于国际间的经济往来,得到国际间的认可和遵守。 电子商务法的地位,是指电子商务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它应归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 电子商务法以电子商务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其他法律部门均不以电子商务各个环节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 电子商务法是一个全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电子商务的发展是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等各类主体协同努力的结果,不能缺少任何一方的参与和支持。 政府是倡导者和支持者,是政策、法规的缔造者,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者。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是电子商务的主力军,既是发起者,同时还是结果的承受者。 消费者则是电子商务最终的服务对象。消费者也是商务模式的创新之源。 1.国际性。电子商务法具有国际性。它的法律框架不应局限在一国范围内,而应适用于国际间的经济往来,得到国际间的认可和遵守。 2.技术性。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的有关技术问题做出合理的规定,使电子商务这个信息时代的产物逐渐走上法制化轨道上来。 3.安全性。电子商务法通过对电子商务安全性问题进行规定,有效地预防和打击各种计算机犯罪,切实保证电子商务乃至整个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4.开放性。电子商务法还在不断发展中,必须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任何技术手段与信息媒介,设立开放型的规范,让所有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设想和技巧都能容纳进来。它具体表现在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定义的开放、基本制度的开放,以及电子商务法律结构的开放等方面。 5.协作性。协作性来源于其技术手段上的复杂性和依赖性,表现在通常当事人必须在第三方的协助下,完成交易活动。它要求多方位的法律调整,以及多学科知识的应用。 6.程序性。电子商务法中有许多程序性规范,主要解决交易的形式问题,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的具体内容。 电子商务及互联网对传统法律的挑战 电子商务是传统商务模式在计算机技术支持下向互联网领域的延伸,虽然这种商务模式并没有彻底颠覆与传统商务模式相对应的法律制度体系,并且至今人们仍习惯于利用传统法律概念和规则应对电子商务法律事件,但是,建立在计算机技术与互联网基础上的商务模式确实给传统法律带来了巨大挑战,使传统法律制度无论在立法领域还是司法领域都需要做出适应和调整。 电子商务及互联网对传统法律的挑战 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电子商务对以纸质文件为基础的传统法律规范尤其是商务交易规范提出了挑战 (2)计算机技术和电子商务流程改变了法律对有关事件和行为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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