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2 国际贸易术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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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 国际贸易术语

分析 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属于CIF合同。原因: 合同在C1F条件下竟规定了“到货日期”.这与CIF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反,按CIF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岂不是要卖方承担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 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该合同规定‘如货运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 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象征性交货(单据买卖) 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与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的概念: 象征性交货条件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CIF合同中,要防止出现“要求卖方保证到货或以到货到为付款条件”的陷阱条款。 案例分析-真假CIF合同争议案 某年H公司与英国D公司签订一份出口轻工产品的CIF合同。合同中订立两项特殊条款(1)当年10月由中国上海港运至英国某港口,D公司须于当年8月底前将有关信用证开到H公司,H公司则保证运载船只不迟于12月1日前抵达目的港;(2)如果载运船只迟于12月1日前抵达目的港,D公司可以撤销合同,如届时货款已收妥,则须将所收货款如是退回D公司。 合同签订后,H公司在清理合同过程中对该合同CIF性质发生异议。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虽然订有两项特殊条件,但仍属CIF合同;另一种意见相反。 请问:你支持哪一种意见,原因是为什么? 分析 该合同已经不是CIF合同,可以从以下看出: 1、D公司把实际交货作为付款条件 2、风险转移从起运港扩展到目的港 3、改变CIF凭单据付款的性质 结论:当签订CIF合同加定某些限制条款时,要考虑是否扩大卖方风险和变更合同性质;如因需要接受这些条款时,也不能误认为它就是CIF合同并按此履行义务,以免因附加条件给自己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损失。 CFR(…指定目的港) Cost And Freight 含义: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了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 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CFR(…指定目的港) 除保险由买方办理外,其他义务与CIF术语基本相同。 案例分析 我某公司按CFR术语与英国A客户签约成交,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我方于9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起航。因9月1、2日是周末,我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3日上班收到买方急电称:货轮于2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试分析此案。 使用CFR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装船通知的问题 CFR是由卖方负责运输,买方负责投保。风险的划分是在装运港船舷。因此,卖方装船后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若未及时通知,会导致风险推迟转移。 使用CFR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采用CFR术语进口应慎重 在进口业务中,按CFR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伪造品质证与产地证明。否则,可能会使我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相同点: 适用的运输方式相同:水上运输 风险划分的界限相同:装运港船舷 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的船上 办理进出口手续的责任人相同:出口手续由出口商办理,进口手续由进口商办理 不同点:即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及负担的费用不同 FOB、CFR、CIF 的异同点 就卖方承担的风险而言: FOB=CFR=CIF 就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而言: CIFCFRFOB Incoterms 2010 9月27日,国际商会在巴黎召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全球发布会,正式推出其于近期刚刚完成修订的Incoterms 2010。这标志着被经贸界使用了近十年的Incoterms即将被新版本所取代。? 虽然Incoterms 2010 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是Incoterms2010实施之后并非Incoterms 2000就自动作废。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即2010实施之后并非2000就自动废止,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Incoterms 2000甚至Incoterms 1990。 Incoterms 2010主要变化:???????????? 1、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 2、删除INCOTERMS20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即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DAF (Delivered At F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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