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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研究]第一章 继承法概述

周代宗法制度示意图 三、清朝末年、北洋军阀时代的继承制度 从清朝末年、北洋军阀时代到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继承法律制度有相当大的变化。 1、继承已经变成财产继承,不以身份继承为内容; 2、女子的继承权在法律上也得以承认; 3、继承人已不限于直系卑血亲,配偶、直系尊血亲和最近的旁系血亲也被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四、国民党政府民法继承编 国民党政府立法院成立后,进行了全部民法的起草工作。民法继承编的颁行为标志, 1930年12月22日公布国民党政府的民法 ,1931年5月5日实行。1931年1月,国民党政府公布了《民法继承编施行法》。 它从形式上完成了从古代型的继承法到近、现代型的继承法的过渡。是旧中国正式颁行的第一部继承法,也是最后一部。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 2、配偶有继承权; 3、规定了继承权丧失及其原因; 4、遗产处理:①继承开始的时间;②扶养被继承人的酌给遗产;③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5、规定了遗嘱继承有关问题。 宣统三年(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亦称民律第一次草案),以继承为其第五编。该编分为六章:第一章通则,第二章继承,第三章遗嘱,第四章特留财产,第五章无人承认之继承,第六章债权人或受遗人之权力。全编共计一百十一条。 北洋军阀政权于民国14年至15年(1925一1926年)先后完成了民律各编的草案,即民律第二次草案 。继承编分为七章,计二百二十五条。 五、新中国继承制度的改革和法制建设 (一)《继承法》颁布前的继承立法 1、1943年6月15日晋察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女子财产继承权执行问题的决定》; 2、1945年3月31日施行的冀鲁豫行署《关于女子继承等问题的决定》明确女子(包括在室女、出嫁女、寡妇)的继承权; 3、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对家庭成员间的继承权的规定; [1950年 婚姻法 第十二条 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部司法解释)。 第十四条规定“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5部司法解释)] 4、1954年宪法颁布后,司法部、最高法院陆续发布了许多关于继承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涉及: 继承人范围; 继承顺序; 代位继承; 遗嘱; 继承的抛弃、时效,涉外继承等。 特别对出嫁女和寡妇的继承权有过多次批复、指示。 5、196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其中对继承问题之规定的主要内容是: (1)遗产应首先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无以上继承人时,由同胞兄弟姐妹继承; (2)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首先照顾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人,其次应考虑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扶养义务和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对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的,可不准其继承; (3)被继承人可通过遗嘱处理自己私有财产的全部或一部,但不能剥夺未成年人和其他无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 (4)无人继承的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6、197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第三部分,对继承问题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这个《意见》与1963年的意见相比,有以下进步: (1)规定了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2)规定子女死亡可由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位继承; (3)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同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7、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部分以20条的篇幅,对继承的基本问题作出规定,包括: 继承开始的时间;遗产的范围;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代位继承;遗产分配原则;遗嘱继承;遗产债务的清偿;转继承;继承权的放弃、剥夺。 这些规定为继承法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二)《继承法》的制定过程 我国继承法自1955年开始起草,到1985年通过颁布,历经30年。 1982年6月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了第四次继承法起草,在民法草案第四稿财产继承编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1985年4月10日经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新中国第一部《继承法》正式诞生了。 该法共5章37条,分为总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产的处理、附则。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同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院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至此,我国继承制度基本完备。 第四节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四原则说;六原则说;七原则说;十原则说。 我们教材是五原则: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二、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的原则 四、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五、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继承法》第3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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