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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管 什么是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 (一)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 (二)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 (三)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 (四)妊娠控制。 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医疗器械法规体系 ⑴基础部分 医疗器械的分类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第一、二、三类医疗器械: 第一类: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如医用棉签、医用病床、基础外科手术用剪、钳、镊子等。 第二类:产品机理已取得国际国内认可,技术成熟,安全性、有效性必须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如脱脂纱布、脱脂棉、体温计、血压计、听诊器、临床检验仪器、心电图机等。 第三类:植入人体,或用于生命支持,或技术结构复杂,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如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一次性使用无菌输液器、心脏起博器、血液净化设备、人工器官、骨科植入物等。 分类目录中类代码 43个类代码 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医疗器械法规体系 ⑵实施部分 一. 有关医疗器械的法规政策及标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2000年4月1日)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2004年8月9日)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12号 (2004年7月20)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2004)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5号(2004年1月17日)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31号(2002年1月4日)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22号(2000年7月1日)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相应内容由审批注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注册号的编排方式为: ×(×)(食)药监械(×)字××××第××× ××××号。 ×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地的简称: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境外医疗器械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医疗器械为“国”字;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加所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为×(×) (无相应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时,仅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 为注册形式(准、进、许): “准”字适用于境内医疗器械; “进”字适用于境外医疗器械; “许”字适用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医疗器械; ×××× 为批准注册年份; × 为产品管理类别; ×× 为产品品种编码; ××××为注册流水号。 医疗器械注册证 如何识别医疗器械真伪 注册证号编排方式 注册形式是否正确 注册证号是否过期 管理类别是否正确 品种编码是否正确 认可表核定内容是否与产品标识内容一致 其他经验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局令第10号) 第三条 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第六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文字、符号、图形、表格、数字、照片、图片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第九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四)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五)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六)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七)含有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表述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受试者权益,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真实、可靠,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六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前提条件: (一)该产品具有复核通过的注册产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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