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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员考试课件—第10章 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
第十章 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 第一节 民爆物品管理服务站和爆破队 一. 民爆站的职责和任务 二. 爆破队的职责和任务 三. 爆破四大员应具备的条件 四. 民爆站和爆破队的组建程序 五. 民爆站和爆破队管理制度 1民爆服务站的职责和任务 ⑴ 协助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三小”企业的安全工作,督促落实隐患整改措施,纠正违章作业,发现涉爆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⑵ 为本辖区不具备运输、储存、保管、使用爆破器材能力的“三小”企业和零散用户提供爆破器材或一般土石方爆破作业服务。 ⑶ 年使用量大于30吨的民爆站,应提供运输、配送和回收服务。 ⑷ 对辖区内爆破队实行监督管理。 2 爆破队的职责和任务 ⑴ 为“三小”企业和零散爆破工程提供爆破服务。 ⑵ 负责爆破工程中所需爆破器材的运输、临时存放和多余爆破器材的清退工作。 ⑶ 定期向主管部门和派出所报告工作情况。 ⑷ 承担一般土石方爆破工程。 3 爆破四大员应具备的条件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规定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四大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 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⑵ 工作认真负责, 无不良嗜好和劣迹; ⑶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⑷ 经县、市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取得《爆破器材爆破员作业证》、《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 聘用辖区以外人员担任“四员”时,应有被聘人常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有关被聘人的基本情况和无劣迹的证明材料。 4 民爆站和爆破队的组建程序 民爆站、爆破队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流通经营企业,下同)负责组建,经当地派出所审核后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 民爆站除办理上述手续外,还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5 民爆站和爆破队管理制度 民爆站、爆破队必须建立台帐,做到民爆物品出入库、发放有登记,使用、消耗有记录。爆破队应实行爆炸物品使用跟踪卡,实行双人双锁、双人签字登记、双人领取、双人运送、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办法。 要制定民爆站站长、仓库主任、爆破队队长以及“四大员”的职责。 民爆站、爆破队根据其职责、任务,建立以下制度:仓储安全管理制度;值班守护制度;配送回收制度;领用清退制度;爆破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职责和制度要统一规格,悬挂上墙。 第二节 爆破器材的销售与购买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 爆炸物品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物资,严禁自由买卖和自产自销,也不准以物易物或倒卖。对爆炸物品销售和购买的管理,是管理好爆炸物品的重要环节。如果这一环节管理不力或控制不严,则会影响其它环节的安全管理,甚至会使爆炸物品失去控制,严重影响社会治安。 目前,武汉市的民爆器材购买和销售,按照“分级审批,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安全管理。 市、区民爆器材专营公司和民爆站,购买、销售的雷管入出库前必须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并将所采集信息通过单位IC卡15日内上报市、区公安 机关。 区民爆器材专营公司的购买和销售 1. 购买 区民爆器材专营公司购买爆破器材时,需填写《购买爆破器材申请表》,并付合同样本送区公安局审核,报市公安局审批,并由公安局开具《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可购买。 购买编号雷管时,民爆器材专营公司需提供生产厂家编号雷管号段。 销售 区民爆器材专营公司销售民爆器材的主要对象是区内民爆物品管理服务站和工程爆破使用单位,不得直接销售到采石场。 购买方必须凭区公安局开具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区民爆器材专营公司方可销售。 民爆物品管理服务站的购买和销售 购买 民爆物品管理服务站购买爆破器材时,需填写《购买爆破器材申请表》,经当地公安派出所审核,报区公安局审批,并开具《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可购买。 爆破队购买爆破器材时由公安派出所审批,到民爆物品管理服务站购买。 对购进的编号雷管,要做好雷管号段的登记。 销售 民爆物品管理服务站销售爆破器材的主要对象是采石场、砖瓦厂,不得跨辖区销售。不得销售给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和个人。 销售编号雷管时,需将售销出的雷管号段做好登记,做到每发雷管都能掌握其去向。同时,还要认真填写《武汉市民爆器材使用单位编号雷管购进情况登记表》和《武汉市民爆器材使用单位编号雷管使用情况登记表》,并于每月15日、30日将前半月民爆器材的购买和使用数量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三节 爆破器材的运输 到当地县、市公安局办“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并写明爆炸物品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的地点。 公路运输爆破器材时,禁止使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拉机、拖车、独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机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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