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易错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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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易错知识点

订婚不是法律事实,但是给付彩礼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物权客体是物或法定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是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单纯的经济损失一般不进行赔偿,例外:法律明文规定(比如确定的侵权损害赔偿)和加害人故意给受害人造成纯粹的经济损失。6-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作出意思表示,捐献其遗体。(原则上任何人的身体和财产不能被随意处分)民法题目一定要注意的基本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诚实信用(自己的权利自己维护自己的利益自己争取民事法律行为自愿平等不能让任何一方过于吃亏有偿行为不能显示公平)显示公平重大误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变更撤销和撤回监护人的类型:法定监护人(父母健在和去世)遗嘱监护人意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村、居委会)合伙人责任风险最大:对合伙期间的所有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对自己应负担的份额之外的份额,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民事行为VS民事法律行为“亡”者归来的,其财产怎么被分配的,就怎么吐出来。受委托开发作品的著作权,合同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合同未约定或者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委托者所有。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损毁灭失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该予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人身性,原则上不能继承和让与。例外:加害人已经明确给予金钱赔偿的,或者受害人已经提起向法院起诉的。宣告失踪,宣告期为三个月(财产代管人,若有争议,则有法院指定)。宣告死亡:一般为下落不明达到四年,意外事件为两年。意外事件+有关机关证明无生还可能的,不受两年期限的影响(此宣告期为三个月)。一般的宣告期为一年。宣告死亡的日期:法院判决确定的日期或者法院判决作出的日期。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自助、紧急避险。自助的构成要件:1保护自己的请求权2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3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4事后必须及时请求公力救济。侵权诉讼未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事后又提起的,法院不受理(近似于一事不再理)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盖章前,一方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对方接受的,合同生效(已经实际履行,形式不再重要)禁止同业拆借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都是为了实现目的。债权合同和物权合同的无因性和有因性(重点看p36—2)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重点看p36-3新的民法总则规定涉及到继承和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出生为死体的,丧失。民法上的大部分事情即看年龄,更看是否有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非民事行为能力)商品房的预售必须要有许可证,否则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能够拿到许可证的,合同仍然有效。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分开。单纯沉默视为意思表示的情形:试用期届满未表示,视为购买。出租人知道或应知承租人转租的,六个月内未表示,视为转租有效。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两个月内,未表示要不要的,视为放弃。被代理人对于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表示沉默的,代理人不享有代理权(再无容忍代理权一说)代理人订立合同,被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仅有被代理人享有撤销权。(形成权为自我保护、任意行使的权利)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属于形成诉权。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无因性),学会从这两个角度来分析问题。主权利从权利主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房屋租赁合同的非法转租无效(可能符合无效合同的构成要件)无权处分的转租合同是有效的(体会其中区别)无权处分(合同有效)VS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无权处分喜欢和合同、物权(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起考。无效合同:损害国家、集体、公共、第三人利益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当然无效。法律积极保护善意缔约人的利益。法人超越经营范围,并未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间接代理:委托人的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并不是所有的债权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金融银行类的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期间中断相反。(唯一例外的)赠与、盗脏、遗失物不发生善意取得,所以善意受让人为无权占有。所有权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的两年内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人一年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对象为无权的直接占有或者间接占有人)有益费用和奢侈费用若构成强迫得利,善意占有人丧失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让与担保。(仔细看,p-51-25)借款合同后,又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卖合同实质上为让与担保,违反物权法定,不产生物权效力。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所有的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法定承受)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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