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电有限公司--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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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电有限公司--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

发电有限公司 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 发电有限公司 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2015-8-3实施 发电有限公司 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本站的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切实做好电力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向上级部门和新疆电监会报送,特制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电监会24号令)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发电有限公司。 第四条 定义 1.本办法所称电力安全信息包含: 1)电力事故或事件即时信息; 2)电力安全生产综合信息; 3)自然灾害信息; 4)节假日和重要保电期间安全生产信息。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运行部副经理室职责 1. 负责对本公司电力事故或事件向省电监办、市安监局及上级部门及时报告; 2. 负责将公司电力可靠性信息及时报送。 第六条 值长职责 1. 负责本电站电力事故或事件及相关后续的书面方式和电子信息及时报告; 2.督导节假日和重要保电期间电力安全生产信息、自然灾害信息电子信息及时报送。 3.向公司负责人及时提供准确、真实、详细的已发生的电力事故或事件的相关内容; 4. 协助调查小组对已发生的电力事故或事件调查,提出改善措施和建议。 5.节假日和重要保电期间、值班期间等时期的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上报。 6.节假日、值班期间(08:00至22:30)的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由电站当值值长负责及时以电子信息报送,如有发生异常时应及时通知公司负责人,以利后续其它信息及时报送。 7.重要保电及其它时期的非节假日常日班期间(8:00至22:00)的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由站负责人及时以电子信息报送。 第三章 电力安全信息及报送要求 第七条 电力事故或事件即时信息报送 1. 电力事故或事件是指电力企业发生以下情况: 1) 电力事故:电力生产(含电力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简称“设备事故”); 2) 电力安全事件(简称“事件”):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 3)电力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事故责任部门应立即通知公司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采取书面方式和电子信息向省电监办报送《电力事故或事件即时报告单》(内容及格式见附表一),不具备条件的可先通过电话向省电监办安监处负责人报告,并于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和电子信息报告。信息报告后又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2.自然灾害信息报送 1)自然灾害信息报送是指电力企业遭受台风、洪涝、冰雪等自然灾害侵袭,并对正常电力生产造成影响时的信息报送。 2)遭受自然灾害的部门应在每日8时、19时之前通过电子信息报送分公司相关领导。 3)遭受自然灾害信息包括主要总体情况描述和处置恢复情况两部分内容: ①总体情况描述 A.大风、洪涝、冰雪等自然灾害情况; b.受损情况(包括大风、洪涝、冰雪灾害造成的负荷损失情况、发电机组跳机影响供电情况等)。 ②处置恢复情况 a.采取预防性应对措施情况; b.抢修和灾后恢复情况; c.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3.国家法定节假日和重要保电期间安全生产信息报告 1)国家法定节假日和重要保电期间执行安全零报告制度。重要保电具体日期以省电监办通知为准。 2)节假日和重要保电期间,每日08:00-22:00之间由电站值长通过手机短信汇报分公司电力运营部。 3)节假日和重要保电期间夜间(08:00至次日8:00)如发生机组跳闸或人身伤害等电力事故(事件)时,电站负责人需通过电子信息报送。 第八条 未按照本规定报送信息,其迟报、漏报和谎报安全信息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以及有意瞒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发电有限公司电力运行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执行。 附表一: 电力事故或事件即时报告单 内容 序号 报告内容 1 报告类型     事故报告□   事件报告□ 2 填报时间及方式 第1次报告 □ 后续报告 □ 第1次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3 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企业详细名称 企业详细地址 企业联系电话 上级主管单位名称 4 事故或事件经过 发生时间 地点(区域) 事故(或事件)类型 初判事故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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