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答疑公司法若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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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答疑公司法若干

答疑公司法若干 1有限合伙企业是不是就是实质意义上的两合公司? 答:可以这样认为; 2某股份公司拟注册资本500万元,发起人先认购了200万元,其余准备募集,但是一分钱也没有募集到,此时发起人是否只存在返还股款的义务还不存在加算银行利息的责任? 答:正确; 所谓加算利息是对认股人的出资返还责任,发起人之间连带,他们之间视为合伙关系,完成此责任后,发起人之间按照解散合伙处理,分割剩余财产。 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份额,其他人有否优先购买权? 答:没有!参看下列法条:  第七十三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立法在前后相继的两个法条中,一个没有规定,一个做了规定,本意就是要加以区分的! 首先,在强制执行财产份额中,强制力无视当事人意思表示,但是出于保障有限合伙企业的稳定,保障原合伙人的优先权; 其次,但是,在有限合伙人正常转让份额的时候,当事人意思自治应当回归本位,考虑到有限合伙人和其他合伙人间并没有象普通合伙人之间的人合性,并且,有限合伙人不管是谁都是不执业的,不影响合伙企业的经营,法律并没有规定该合伙人保障其他人优先权的义务,只是规定了通知义务,那意思很明显了: 通知就够了,但是同等条件下,我愿卖给谁都可以! 在没有法定强制力的正当理由情况下,毫无疑问,当事人意思自治是私法的核心原则! 合伙出资份额出质,和出资财产出质不是一回事!  参见法条: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注意出资份额,和出资财产不是一回事! 出资财产不管是所有权出资还是使用权出资,都可以评估折算为出资份额,作为按份共有或者按份共用的部分! 法律禁止的是份额出质,不一定就是该普通合伙人当初的特定出资财产的出质。 效力:绝对无效!由该合伙人赔偿善意第三人就行了。 其次,合伙人如果是以企业名义对外担保的,是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的,即可以有效。 新破产法答疑若干 1,破产债权包含所有的民事债权种类吗? 答:不是!主要是合同债权! 因为职务侵权、破产企业物件侵权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权列入了共益债务的范围,有破产财产随时发生随时清偿。 2、破产财产一〇〇万,破产费用八十万,共益债务八十万,如何清偿? 答:首先偿还破产费用全额;其次破产财产余额二十万用来还共益债务,但是由于不能足额,因此在各项共益债务内部按比例; 如果破产财产只有十万呢,那么,就只还破产费用,在各项破产费用内部是按比例的。 总之,破产费用都是首先要被考虑的! 否定公司人格问题答疑 张老师您好! 我是你的一个学生,请教一个问题:当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损害债权人时,应该否定公司人格,由其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该股东出资虚假、不实,或出资后抽资,此时该股东以其未出资部分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如何区分这两种情况? 答:公司人格否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时,就不再局限于其出资财产,而是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公司债权人清偿。 当该股东出资虚假、不实,那是该股东和公司之间的事情,该股东应当对公司补缴出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或出资后抽资,那也是股东和公司间的事情,其构成对公司财产的侵权行为,应当赔偿公司。 另外,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新破产法答疑 破产抵消权的几个个性: 1,破产抵消权只有破产债权人行使,破产企业不得行使,因如果不行使,可以用破产债权人偿还的财产分配给所有的债权人,这对破产企业是有利可图的。 2,不限制种类,侵权之债和劳务之债,金钱之债和劳务之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债等都可以相互抵消。 [求助]当然退伙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财产后是否仍承担连带责任? 求助关于合伙企业法: 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退还财产分额后,该继承人是否仍需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谢谢! 真是好问题! 这种情况下,该合伙人的退回财产,也就是继承人继承的合伙企业退回死亡合伙人的财产,以及该死亡合伙人的个人全部财产首先要用来偿还其死亡而当然退伙之前的债务。 这是符合退伙的合伙人仍然要对其退伙之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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