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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应用PPT
工程量变更 34.2 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当变更工程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10%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幅度时,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专用条款中约定。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可以参照类似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辽宁监管办法: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相关内容和要求;明确约定因工程项目、工程量的变更对综合单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事项,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二)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幅度在10%以上或金额占合同价0.01%以上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三)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上述规定以外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损失,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FIDIC合同条款99版红皮书规定: 12.3 估价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工程师应通过对每一项工作的估价,根据第3.5款【决定】,商定或决定合同价格。每项工作的估价是用依据上述第12.1款和第12.2款商定或决定的测量数据乘以此项工作的相应价格费率或价格得到的。 对每一项工作,该项合适的费率或价格应该是合同中对此项工作规定的费率或价格,或者如果没有该项,则为对其类似工作所规定的费率或价格。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对这一项工作规定新的费率或价格将是合适的: (a) (i) 如果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 (ii) 工程量的变更与对该项工作规定的具体费率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0.01%; (iii) 由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以及这项工作不是合同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 (b) (i) 此工作是根据第13款【变更与调整】的指示进行的; (ii) 合同中对此项工作未规定费率或价格;且由于该项工作与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没有类似的性质或不在类似的条件下进行,故没有一个规定的费率或价格适用。 每种新的费率或价格是对合同中相关费率或价格在考虑到上述(a)、(b)段所描述的适用的事件以后作出的合理调整。如果没有相关的费率或价格,则新的费率或价格应是在考虑任何相关事件以后,从实施工作的合理费用加上合理利润中得到。 在商定或决定了一合适的费率或价格之前,工程师还应为期中支付证书决定一临时费率或价格。 总承包服务费 投标人部分 总承包服务费: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大建委发[2006] 164号 费用标准的相关解释 3、配合费标准:由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给具备分包资质的其它专业建设工程,如发生交叉作业的主体总承包单位可计取配合费。 招投标工程的配合费,由主体总承包单位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工程项目范围自主报价;非招投标工程的配合费,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根据分包工程的项目范围,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约定。 无论招投标项目或非招投标项目在工程结算时,建设单位应从专业分包单位计提配合费后直接付给主体承包单位。配合施工费参考计取标准为分包工程总造价(含材料价差)的2%。 1、经招标人批准专业分包人有权使用主体承包方现有的临时设施:包括临时水电接驳、临时施工便道、围墙、卫生设施、临时设施等。 2、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协调与配合招标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主要包括档案整理、脚手架及垂直运输等费用,并为专业分包工程单位提供施工方便及整个项目的现场管理、成品保护、以确保整个工程的竣工、工期目标及质量目标、保修期协调以及履行总承包单位其他协调职责所需的费用。该项费用由投标人填报到总承包服务费项目中。但对于第三方(分包单位)要求的水源、电源、住房和材料、设备、工具、人工及其他服务应另行向请求方收取相应费用。 3、配合招标人进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由投标单位依据本次招标说明的分包项目,投标单位自行考虑为分包提供服务的工程量,投标单位所报配合费费用如不超过分包合同总价款的2%,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如果超过分包合同总价款的2%时按照分包合同总价款的2%,由分包单位支付给总承包中标单位。 5、其它说明:当总包单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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