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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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 (2009 年7 月2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高管人员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督促董事、高管人员勤勉尽职、促进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对董事、高管人员在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 董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履职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履职评价的内容 第四条 董事履职评价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组织实施。监事会在董事会对董事评价的基础上,定期对董事、高管人员作出履职评价。 第五条 对董事的履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对商业银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是否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是否及时告知直接或间接与本行在合同、交易等安排中的关 联关系,以及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三)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是否积极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是否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董事会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是否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 (四)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行情况,并对本行事务通过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议案或发表意见; (五)是否依法参加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六)董事接受监事会监督的情况。监事会要求董事说明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时,以及监事会采取监督措施时,董事予以配合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损害本行利益的各项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非法买卖本行股票的行为; (八)是否积极协助本行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除第五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本行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严重失职行为; (二)每年为本行工作时间是否在15 个工作日以上,是否存在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评价期内是否存在因任职变动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况; (三)是否在本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任职,如有任职是否已告知本行,并承诺其兼任职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与其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四)对董事会讨论事项,特别是审议以下重大事项时,是否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聘任和解聘、本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可能造成商业银行重大损失的事项、可能损害存款人或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及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七条 高管人员履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对商业银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行情况,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监事会汇报工作; (三)接受监事会监督的情况。监事会要求高管人员说明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时,以及监事会采取监督措施时予以配合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损害本行利益的各项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非法买卖本行股票的行为; (五)是否积极协助本行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六)董事会秘书是否积极履行了本行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2.2 所列各项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应建立董事、高管人员履职档案,记录董事、高管人员在任期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任何董事如要求,可查阅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高管人员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包括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会议情况、独立发表的意见、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等; (二)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材料及议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经董事签署的材料等。 第三章 履职评价的方式和结果 第九条 董事会可通过座谈、访谈、征求意见等方式,了解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表现的情况。5 第十条 董事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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