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法学院毕业论文写作规范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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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法学院毕业论文写作规范细则

烟台大学法学院 学年论文写作规范细则 学年论文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一个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为规范法学院学生学年论文工作,全面提高学年论文质量,让学生了解学年论文的重要性,认真对待实践环节,为毕业论文打基础。我院参照烟大校字(2007)52号文件《烟台大学关于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针对我院学生的特点,制定了法学院学年论文写作规范细则,具体格式如下: 样本 分类号 编号 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现状与完善(二号黑体) Our country chattel mortgage system present situation and consummation(三号黑体) (烟台大学学年论文) 院 系: 法学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法041-2 学生姓名: 李 然 学 号: 200505500000 指导老师 范李瑛(教授) 2007年9月23日 烟台大学法学院 [摘 要] (摘要是对文章中心思想的提炼)动产抵押制度的确立已经是世界物权发展的一大趋势,随着各国工商业经济的发展,动产抵押越来越受到各国立法者的关注。本文将从动产抵押的登记制度、标的物、动产抵押权和其他物权的冲突等几个方面讨论一下动产抵押制度。 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动产抵押制度,并从学理上进行分析…… 本文第二部分…… …… [关键词] (不能超过五个)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登记生效主义;标的物 目 录(小二黑体) 引言 1 一 动产抵押登记制度 1 (一)公示方式的选择 1 1.登记生效主义 2 2.登记对抗主义 2 (二)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有关问题的解决 3 (目录为宋体小四号字) 引言(小二号黑体,居中,1.5倍行距) 动产抵押是指抵押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就其供担保债权的动产设定动产抵押权,于债权人不履行契约时,抵押权人可以占有抵押物,并得出卖或申请法院拍卖,就其卖得价金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的担保方式。抵押制度以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显著标志,极好的体现了财产“物尽其用、物有所值”的经营理念。但若仍如传统民法所认为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标的物,则抵押制度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现代社会的经济生活,对于物的实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认识,已经不能仅仅局限于不动产上。拥有不动产的仅占少数,大多数的现代企业资产的主要形态是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原材料等动产。在动产价值日益增加的现代社会,如何使更多人在保有这些动产的使用权的情况下进一步促进生产的发展、资金的融通,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企业若想以动产作为融通资金的担保,依传统民法规定只能设定质权,其结果是出质人无法使用动产,而质权人又不能使用或许也用不着该动产还得保管之,极大地背离了融通资金以扩大生产的目的。人们开始意识到,如果抵押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则可使动产价值充分发挥,在不影响动产用益的前提下,利用动产的交换价值以担保物权受偿,使得动产真正能物尽其用。“动产抵押显著的扩充了动产担保及其用益权能。” (正文用宋体小四号字,行间距18磅。页眉字体为隶书3号字,居中,页眉距边界2cm;页码用小五号字,底端居中,页脚距边界1.75cm。) 一.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小二号黑体,段前空两个汉字位置,段前1行,段后1行) 由于物权具有优先性,能够对抗第三人,因此物权必须要公示,从而使第三人知道该物权的存在。物权的设立和转移必须要求当事人完成法定的公示要件,任何当事人都不可以仅仅通过其内在的协议而创设某项物权,否则必然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危害交易的安全。公示要件的完成,不仅决定着物权的产生和转移,而且一定的公示要件也决定着一定的物权的性质。就动产的担保而言,如果债务人和第三人希望在其动产上设立担保的同时,进一步保留对于该动产的利用的权利,或债权人不愿意对该动产进行占有并保管,则可以对动产不转移占有而采用登记的方法,这样就必须设立抵押而不是质权。反之,如果当事人不愿意保留对该动产占有并保管,则应该对动产转移占有,而不必采用登记的方法,这样就必须设立质押而不是抵押。所以,动产抵押制度为当事人选择对于物的利用提供了机会。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在整个动产抵押制度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可以说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决定着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 (一)公示方式的选择(小三号黑体,段前空两个汉字位置,1.5倍行距,段前0.5行,段后0.5行) 确立动产抵押制度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解决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一般认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是占有,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是登记。而动产抵押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不转移占有而在其上设定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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