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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工程结算审核实施细则
工程结算审核实施细则
1.1总则
为了规范工程结算审核行为,统一审核程序和方法,做到审核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程结算审核活动;
工程结算审核应独立、客观、公正;
工程结算审核部负责承揽的所有工程结算审核业务,负责组建大型项目的专门项目部;
工程结算审核大型项目成立的专门项目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工程结算审核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2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一般原则
1.合理编制并充分披露基本建设工程结算,保证结算及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出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并保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公司及审核人员的责任;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审核报告如实反映审核人员的审核范围、审核依据、实施的主要审核程序和应发表的审核意见,审核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核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应符合《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
2.公司和审核人员承办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业务,应当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取得相应资格;
3.审核人员执行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应当在质量监督部门或监理部门对工程项目质量进行核验并合格后进行;
4.审核人员应当将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的过程及其结果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并进行必要复核。
1.3工程结算审核程序
自接受工程审核工作至完成报告期间,审计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明确工程项目结算审核范围;
拟定工程结算审核实施方案;
收集审核所需资料;
实地察看审核对象;
结算审核的内部整理、计算;
与甲乙双方共同核对审核结果,现场测量工程量;
初步确定结算审核结果;
业务部总监复核审核结果;
工程结算审核部撰写审核报告;
10. 审核报告审定、会签;
11. 审核资料整理、归档。
1.4审核工作计划
1.在接受委托前,审核人员应当了解被审核单位及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并考虑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估审核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2.如接受委托,公司应与委托人就基本建设工程审核的目的与范围,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等事项进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定《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3.审核人员应当了解所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以下情况:
项目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等情况;
所需的相关资料的可获得性;
材料的供应方式;
价款结算情况;
项目结算已审计情况及审计结果的处理;
项目现场施工条件;
期内工程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取费标准等的变化情况;
需要了解的情况。
4.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的范围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及《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要求确定。
5.审计人员执行基本建设工程审计业务,应当在充分了解被审核单位有关情况和获得审核资料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审核计划,并根据审核过程中情况的变化,予以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6.在编制审核计划时,审核人员应当获取被审核单位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及其编制所依据的以下资料:
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概算资料及招投标文件;
合同、协议;
施工或竣工图;
工程量计算书;
材料费用资料;
取费资料;
付款资料;
有关证照;
施工组织设计;
隐蔽变更签证资料。
工程资料;
其他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1.5 审核工作实施
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单项工程结算的范围是否真实、准确;
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分项工程预算定额是否符合规定,选用是否恰当;
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规则和费率标准;
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
设备、材料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价计价;
各种费率的计算是否符合规定;
预算项目是否与图纸相符;
多个单项工程构成一个工程项目时,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包含各个单项工程,费用内容是否正确;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化情况;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建筑经济政策变化情况;
补充合同的内容;
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过程中,必要时,应通过委托人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以下项目进行现场查勘核实;
分部或分项工程;
实际施工用料偏离结算的工程项目;
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
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
交付使用的资产;
预留的收尾工作;
需要查勘的其他事项。
审核人员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适当的证据:
变更工程设计;
建设单位提供材料和设备;
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或设备的价格与规定不符;
变更不同资质的施工企业;
改变工程项目的性质;
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计划外工程项目;
其他应当获取证据的情况。
审核人员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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