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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委托管理人事关系及档案协议书
协议号:单位委托管理人事关系及档案协议书甲方:(受托方)深圳市南山区人才服务中心(深圳西部人力资源市场)乙方:(委托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组部、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甲方受乙方的委托,就管理乙方的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被托管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档案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 甲方的义务:(一)、负责被托管人员的人事档案材料的鉴别、保管、转递等工作,在乙方的配合下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并为其办理人事调动等有关手续。(二)、保留被托管人员原有干部身份不变,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工龄;应乙方要求可提供以下服务(需另收费):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晋升或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办理出国、赴港(澳)政审;办理退休申报;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证明等。二 、乙方的义务:(一)、遵守现行人事行政关系、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合甲方做好管理工作。被托管人员在被托管期内形成的需要进入本人档案的材料,乙方应及时完整齐全地交由甲方归档(如年终的考核、鉴定材料、重大发明或市级以上获奖材料,受行政、刑事处罚材料等)。(二)、按时缴纳档案管理费。(三)、在协议有效期内,被托管人员未经乙方同意离职,自被托管人员离职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本协议自通知到达之日起解除。否则,由乙方继续支付被托管人员的档案托管费。(四)、协议届满前一个月,应及时续办或将被托管人员档案转出。(五)、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以名称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否则,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乙方向甲方缴纳档案托管费标准为 元/年,首次托管须交档案整理费 元。四、协议有效期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档案托管费共计人民币 元。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组部、国家人事部(人发【1996】118号)和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粤人交【1996】6号)及(粤人交【1997】2号)的文件精神,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及被托管人员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深圳市南山区人才服务中心(深圳西部人力资源市场)单位(盖章) 代表签名:总部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西路南山人才大厦四楼总部电话3118 传真部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南区高新南七道清华研究院1楼分部电话 传真方:(盖章) 代表签名:地址: 电话:被托管人员: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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